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九

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九

   刑部

    听断

   凡鞫狱官听讼依原告人本状推问不得于状

   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谳狱必研讯实情得确

   供孚合廼定爰书囚不能自书者吏录供辞读

   之两造允服乃丽于法不得删改供辞鍜錬成

   招或证据无凭草率定案

   凡停囚待对囚有同犯在他所者听勾取其在

   他所事发见问者以轻囚就重囚罪相等者少

   囚就多囚数相等者后发从先发若地隔三百

   里者移文关白各从事发处归断

   凡罪囚决配在京徒流罪从顺天府军罪从兵

   部在外军流徒罪从府州县内外问边外为民

   者并从户部问发遣者并从兵部死罪在京法

   司定议在外督抚拟断法司覆核定议奏

 闻得

 旨处决者内委刑曹外委正官监视行刑印官因公

   出境令同城佐贰官会武职监之如无同城佐

   贰官则转委府属代监官仍具由申报

   凡引律断罪遇律例数事同条得止引所犯本

   罪若一条止断一事不得删截原文附会入罪

   罪无正条许比律加减定议于疏内陈明若本

   有正律正例不得傅会虚辞别引重条新定之

   例以颁行日为始有年限者以限年为始犯在

   定例之先者仍依旧律若新律从宽则依新例

   奉

 特旨断罪临时处治者不为定律成案未通行者不

   得援引

   凡用刑具毋违式刑毋滥加督抚颁印簿于鞫

   狱官岁听狱㡬某案某人坐某事治某罪具识

   于印簿岁终缴督抚稽核监狱毋禁平人毋设

   私禁立循环簿识狱囚出入姓名月终送知府

   稽核

   凡限期刑部审案笞杖限十日军流徒限二十

   日命盗及重案应题者限三十日应会题者限

   五十日各省具题

 钦部案均限二月人命发冢抢夺窃贼私铸私销私

   盐烧锅赌具奸诱限四月盗案限一年其总督

   所辖两省之隔属及边海苗疆均得展限若督

   抚新任并署事者原限二月展一月四月展二

   月公事出境监临科场 --(‘昜’上‘旦’之‘日’与‘一’相连)题明扣展州县新任接

   审前官莅任一月内外者按日扣展莅限过半

   者扣半加展前官于二参限内离任者扣限四

   月刑部于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移询行提

   者三日送解直省于隔属移询行提者两月送

   解其内外承审扣限有人犯患病者以病愈日

   始提质犯证者以人到日始移咨行察者以文

   到日始

   凡农忙停讼岁以四月始七月止户口婚姻田

   土细事不得受理命盗重案不在此限

   凡杀人谋故论意斗殴论伤共殴论伤之轻重

   先后戏杀论戏之情误杀论误之由杀讫者皆

   抵死惟过失不期而杀者得收赎

   凡盗强取窃取皆为盗器物钱帛移徙已离本

   所者是若木石重器已驮载者是若牛马驼骡

   已出䦨厩者是若鹰犬专制在已者是若珠玊

   金宝已入手隐藏未将行者亦是未成盗而有

   显迹证见者依已行未得财律科之已成盗者

   依得财律科之

   凡检验尸伤在京旗人委刑部司官民人委知

   县指挥等官在外委州县正官正官因公出境

   移邻邑官代验邻邑遥远或他出者委佐贰官

   佐贰官具结及伤格通报仍由正官承问各省

   驻防令管旗官会理事同知通判检验申报审

   理如无理事官即会州县人命报到必䆒问果

   非自尽病亡而捏控方予检验先鞫𠒋器伤痕

   据供立案随带仵作一人吏一人役二人亲诣

   尸所如法检报立尸格具图详开致命不致命

   各伤形色分寸通报再质原供证据符合然后

   定谳若亲属控称伤痕互异具愿检甘结许复

   检一次其轻生自尽亲属告免者准免检

   凡伤而未死者验伤官亲往不得舁伤者就验

   验明立限责令犯人保辜以手足他物伤者限

   二十日刃及汤火伤者三十日折伤肢体及破

   骨堕胎者五十日限内因伤死者始论抵限外

   因本伤死及限内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法

   凡勘被盗之家地方官会营汛亲诣验明出入

   情形并事主有无殴缚伤痕开具失单参报疏

   防获盗即收禁毋许捕役私拷起赃必由捕官

   止令事主认赃一次听审一次拖累及抑勒讳

   盗者论

   凡赃款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曰窃盗曰常

   人盗曰监守盗侵官之赃还官犯禁之物及与

   受同罪之赃入官公取窃取及求索之赃给主

   还官赃至十两入官赃至二十两给主赃至三

   十两并限一年追征逾限无力完者彚题请

 旨豁免若犯人身死与不及前数而无力完者从所

   司勘免惟监守盗数多者征足还官不得滥请

   豁免

   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故仇嫌者申请回避

   毋得受理

    秋

  朝审

   凡秋审录直省狱囚

  朝审录刑部狱囚岁以四月督抚率其属集囚之

   坐大辟者亲讯而覆核之其审经三次无异情无可疑者免提讯

   分拟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具题不得逾五月刑

   部总其成分案刊册以七月初旬进呈

 御览八月中旬会九卿詹事科道有蒙古人犯兼会理藩院于

  天安门外之金水桥西公阅直省审册所拟情实

   缓决可矜可疑有不当者正之刑部具疏以情

   实各犯招册官犯及卑幼犯尊长由立决改监候者亲老议留养者皆别为一册

    朝审同恭呈

 御览

 命下可矜可疑者减流缓决者仍监候其情实者内

   阁按地远近以序先后首云贵次四川两广福

   建次

  盛京陜甘次湖北湖南浙江江西次安徽江苏次

   河南次山东山西次直隶命钦天监择期以冬

   至六十日前奏请勾决及期刑科给事中覆奏

   一次

 皇帝素服御便殿大学士学士刑部尚书侍郎

  起居注官咸常服侍满学士一人按册奏犯人名

 皇帝降旨大学士一人秉笔勾毕进

 御覆阅阅实内阁授之刑科刑科授之该道御史赍

   送刑部行文各省勾者处决未勾者牢固监禁

   文到之期云贵川广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

   湖南甘肃二十五日江苏安徽陜西湖北十八

   日河南十二日山东山西九日直隶四日

  盛京十五日黒龙江吉林三十日皆以州县正官

   监视行刑

  朝审册以霜降前进集刑部大辟囚于

  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九卿詹事科道按册鞫之

   分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具题候勾刑科三覆奏

   择日于冬至齐戒前

 御便殿勾决悉如秋审河南道御史赍本至行刑处

   刑部侍郎一人率所属会刑科给事中监视行

   刑○秋审

  朝审岁举行或勾决或停决皆候

 旨遵行遇停勾之年有情罪极重之案如聚众抗官

   殴差夺犯侵贪多赃者由部节叙情由请

 旨正法

  钦恤

   凡老幼疾病犯罪不拷掠据证定罪军流以下

   并免的决准收赎至死罪者年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如常法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

   疾具议奏

 闻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有教令主

   使者坐之犯反逆者不在此限未老疾犯罪老

   疾发觉者依老疾论幼小时犯罪长大发觉者

   依幼小论

   凡留养兄弟同犯死罪者奏留一人养亲若独

   子犯罪应死非

 常赦所不原有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及成笃废

   疾合留养鞫狱官录具初情详报系戏误杀人

   并斗殴杀人理直伤轻之犯移询被杀之家如

   亲非老疾及有次丁者并准申请留养督抚开

   具罪名将应留情由附谳陈奏三法司核实请

 旨准留养者免死减流不论旗民折枷责释杀人之

   犯量力征埋葬银给死者之家其情罪稍重不

   准留养者督抚于秋审时察其父母尚存次丁

   未立取结报部彚为一册奏请

 钦定至军流徒及免死减等之犯未起发以前告请

   留养者非

 常赦所不原皆准折枷责释嫠妇独子有犯军流徒

   罪及戏误杀人应死告留养者以守节二十年

   为断犯斗殴杀人以守节二十年见年五十馀

   者为断不在七十为老之限

   凡承祀夫殴妻至死非故杀者果父母皆亡家

   无承祀之人督抚附谳陈奏三法司核实请

 旨准承祀者免死减流不论旗民折枷责释

   凡𤍠审岁于小满后十日始立秋前一日止如六

   月立秋以七月朔日止由部先期奏

 闻颁行中外笞罪宽免摘释杖枷减等保候徒罪以

   上在监之犯咸令宽减刑具清理狱舍惟盗犯

   遇𤍠审不准宽减

   凡狱囚日给仓米一升冬给棉衣一袭夜给镫

   油病者给医药酌宽刑具

   凡疑狱监候待质过三年者杀人及强盗之案

   附入秋

  朝审详鞫赃实证确者入情实册稍渉疑似者入

   缓决册馀犯保释其逆案牵连之犯虽过三年

   仍监候

   凡冤狱详鞫得情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

 闻委官追问昭雪罪坐诬告人原问官以故失入人

   罪论其罪囚在狱果有冤滥许狱官据实申明

   长官追问若诈称冤者不得辄与辨理

   凡立决死囚遇正月六月停止行刑俟二月初

   及七月立秋后正法如五月小暑六月立秋者均作六月论若遇

  庆贺祭祀斋戒封印之期元宵端午中秋重阳令

   节每月初一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及素服日期

   皆停刑并不得决罚拷讯其孕妇犯罪应死者

   俟产后百日行刑百日未满应拷决者并停拷

   决

   凡起解军流遣犯每年自十月至正月及六月

   皆停发已起发者十月照常接递馀月悉于所

   过处停留或抵配不远本犯愿前进者听其从

   配所逃回应发原配及改发者虽遇寒暑并不

   准停异地犯徒应递回原籍转发计程越千里

   者并准停解在涂亦如之若各犯中涂患病无

   论寒暑皆报官取结留养医治随行亲属同

   凡犯烟瘴充军者择其少轻之地发之水土恶

   劣之地不得安置

   凡军流遣犯妻妾如强窃盗及情重律应縁坐

   者皆佥发若无妻及有妻而愿留养亲或其妻

   年逾六十有痼疾不能行者皆免佥馀犯不愿

   佥者听佥者开具犯妻姓氏年貎籍贯旗人发

   遣开明旗分佐领附谳声明行知配所若各犯

   有子女愿随者免其差押到配之后别载册籍

   不得一例羁管不愿随者听有子女随行之遣

   犯而妻已物故者仍改发内地勿同有妻论

   凡军流在配身故非干遇

 赦不还之条其佥随妻子愿还故土者所司报部给

   咨准令携骸回籍若发遣当差之犯身故其妻

   子自随遣所者并如前律情罪重者不准回籍

   凡流徒以下刺字之犯有安分悔过及在配所

   原籍充警能获盗者准其报明官司起除所刺

   之字私起除者论如法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徴正赃其一

   罪虽发因首他罪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各免

   其所首之罪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

   之首及相告言各如自首法自首不实不尽者

   仍科不实不尽之罪至死减一等知人欲告及

   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逃叛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是强

   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枉

   法不枉法赃悔过还主并知人欲告而首还者

   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减免若损伤于人于物

   不可赔偿事发在逃私越度关犯奸及强窃盗

   首免后再犯强盗之杀人行奸放火殴事主伤

   重者虽自首并不准减免

   凡

 大赦

 特赦临时取自

 上裁若

 常赦则十恶杀人放火发塜奸盗诈伪受枉法不枉

   法赃略卖和诱人奸党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

   人罪及一应有心实犯并不原宥馀皆宥之钱

   粮婚姻田土之事罪虽赦免仍追征改正若流

   犯在道会赦计程无违及虽至配所而程限未

   满者与徒犯会赦不论已未到配并听放还流

   犯已到配及缘坐应流者遇赦并不准还

   凡出征阵亡者之子孙犯罪应死量情奏免一

   次

    督捕

   凡旗下逃人不论良贱均分初犯二犯三犯治

   罪逃而十日内获者不计次并如初逃法窃骑

   仗逃而获者不在此限窃主财物逃赃重者依

   盗例家长同逃者坐家长若年六十以上十五

   以下逃者并免议妇女逃者计次定罪收赎定

   例前白契所买人逃者与奴同法庄头家下壮

   丁公主等所属家人逃者与家奴同○宗室公

   以上家下庄头戸部官庄头光禄寺园头开戸

   人及公主等所属正户人逃者与正身同

   凡窝家以逃人所隐末家为断旗人窝逃不知

   情者过三月罪之知情者不计日旗奴犯者同

   并罪其主民人窝逃不知情者过六月罪之知

   情者计日加等保甲邻右各如之官犯者与民

   同妇人犯者坐夫男若逃人赁典房产及佣工

   本主不知情者坐保人无保者仍罪本主逃人

   于空地结舍居者坐地主无地主者坐乡长无

   乡长者坐地保其甲长以邻右论

   凡逃人自首初犯限一年二犯限六月三犯限

   三月限内首者免罪限外首者减等其亲属或

   同逃之人首告者与自首同窝家能首告逃人

   及首逃人之家属者免罪闻捕而首逃人之家

   属者减等其亲族相首告者亦与自首同其有

   知逃人消息者旗人许于刑部首告民人于所

   在官司首告不得私自拘拏如所首逃人带家

   业者将家业三分为率二分给主一分给告人

   充赏

   凡逃人罪不至遣者并给主无主认领者给八

   旗兵丁为奴其在逃所娶妻及随逃之妻生有

   子女并断给主其女私聘未嫁者断给主已嫁

   者免离异逃人获后主家转卖与人其外娶家

   属事发者断给后买之主逃人未获而身故者

   家属免提口外蒙古人逃入内地娶妻者其妻

   断归母家公主属下人不在此限

   凡逃人杂犯他罪若借逃行诈告提妻子供称

   窝家而不实及诬认他人妻子诬指良人为窝

   家者并于本罪外分别拟断

   凡投递逃牌在京限五日二百里内限十日四

   百里内限十五日赴该管官司投递不得隐匿

   遗漏又无故谎递该管官据牌移知缉逃衙门

   获日在京逃者刑部断决奉天所属逃者

  盛京刑部断决若外省逃而罪止鞭刺者督抚断

   决仍关白刑部销案有窝家及三犯者送部断

   决各省驻防获逃会同城地方官审理申报

   凡旗人告假外出该管官将所往某地某事并

   限期注册给与印票回日缴销不得领票他往

   及无票私出

   凡民人卖身旗下即开除丁粮无丁粮者地方

   官晓谕存案其例后白契所买人犯逃应断为

   民者即递回原籍管束若旗人诈称民人卖身

   民人犯罪潜逃卖身旗下旗人将家人卖充逃

   人抵数民人诈称旗奴并冒抵逃人者罪如例

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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