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九年江苏省整理地方财政公债条例
民国二十九年江苏省整理地方财政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9年2月2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9年(1940年)2月24日 中华民国29年(1940年)3月1日 公布于民国29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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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江苏省政府为整理地方财政及调剂农村金融,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九年江苏省整理地方财政公债。
第二条
-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壹千万元,于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一日按照票面九八发行。
第三条
-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六釐,自民国二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算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四条
- 本公债还本期间,自民国三十年一月一日起算,定为十年,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抽签还本一次,每次偿还数目依还本付息表之规定,至民国三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数还清。
- 前项抽签,于江苏省政府所在地举行之,由省政府派员会同财政厅办理,并请财政部、审计部派员监视。
第五条
- 本公债还本付息,指定江苏省田赋收入为基金,由财政厅依照还本付息表所列每期应还本息数目,按期如数拨交代理省库银行收入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户账,专款存储备付。
- 前项基金保管委员会,由财政部、审计部、省政府代理省库银行各派代表一人,财政厅派代表二人组织之,其组织规程,由财政厅拟订送由省政府转呈行政院核定。
第六条
- 本公债还本付息,指定代理省库银行为经理机关。
第七条
- 本公债债票分万元、千元、百元、十元四种,均为无记名式,由省政府主席财政厅长签字盖印发行。
第八条
- 本公债得自由买卖抵押,凡本省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替代品,中签债票到期息票,并得抵纳一切省税。
第九条
-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或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条
- 本公债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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