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六年京赣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民国二十六年京赣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立法于民国25年12月11日(现行条文) 1936年12月11日 1936年12月22日 公布于民国25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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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名原由)
- 国民政府为展筑自宣城至贵溪铁路,由财政部、铁道部会同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六年京赣铁路建设公债。
第二条 (公债定额)
-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一千四百万元。
第三条 (发行日期及面额)
- 本公债定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一日按票面九八发行。
第四条 (利率)
- 本公债年息定为六釐,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五条 (偿还期限)
- 本公债定期十年,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照还本息表规定数额,各还本一次,至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数还清。
- 前项还本,于每次到期前二十日以抽签行之。
- 附表:民国二十六年第京赣铁路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第六条 (基金存储备付)
- 本公债还本付息,指定以左列各款为基金:
- 一、由铁道部与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订立合同,借用由完成粤汉铁路借款项下,自民国二十六年起至三十五年止归还中英庚款之本金。
- 二、京赣铁路开始营业后之收入。
- 前项基金,由铁道部依照还本付息表所载每次应还本息数目,按月拨交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专款存储备付,有不敷时,由铁道部补足之。
第七条 (基金保管委员会之成立及组织规程)
- 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由财政部、审计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与经理本公债之银行,各派代表一人,铁道部代表二人,共同组织之。其组织规程,由铁道部拟订,呈行政院核准备案。
第八条 (还本付息指定银行)
- 本公债还本付息事宜,由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并指定中央银行为经付本息机关。
第九条 (本公债之用途,不得移作别用)
- 本公债专充第一条规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别用。
第十条 (债票种类)
- 本公债债票分千元、五百元两种。
第十一条 (保证准备金)
- 本公债债票为无记名式,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代替品,并得作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
第十二条 (伪造及毁损信用行为者之惩治)
-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三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