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景洪县设立景洪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景洪县设立景洪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2月2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转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景洪县撤县设市再次请示的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景洪县,设立景洪市(县级),以原景洪县的行政区域为景洪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