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平泉县设立县级平泉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平泉县设立县级平泉市的批复
民函〔2017〕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7年4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2017年/4月
收录于《民政部文告》2017年4月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平泉县设立县级平泉市的请示》(冀政呈〔2016〕7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平泉县,设立县级平泉市,以原平泉县的行政区域为平泉市的行政区域,平泉市人民政府驻平泉镇府前街17号。平泉市由河北省直辖,承德市代管。

撤县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民政部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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