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东宁县设立县级东宁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东宁县设立县级东宁市的批复
民函〔2015〕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12月1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2015年/12月
收录于《民政部文告》2015年12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牡丹江市东宁县设立东宁市的请示》(黑政呈〔2014〕6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东宁县,设立县级东宁市,以原东宁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宁市的行政区域,东宁市人民政府驻东宁镇通政路1号。东宁市由黑龙江省直辖,牡丹江市代管。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民政部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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