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
|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关于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县级),以原简阳县的行政区域为简阳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