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宁国县设立宁国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宁国县设立宁国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7年3月11日 |
收录于《宁国年鉴1997-1998》 |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宁国县设立宁国市的请示》(政秘〔93〕334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宁国县,设立宁国市(县级),以原宁国县的行政区域为宁国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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