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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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我省高平县撤县设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高平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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