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6月18日 |
收录于《花县志》 |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撤销花县设立新华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转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花县撤县设市市名拟定为“花都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花县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