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2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连县撤县设立连州市的请示》(粤府〔1993〕13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县级),以原连县的行政区域为连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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