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台山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台山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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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将台山县改为县级市建制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台山县,设立台山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台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台山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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