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台山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台山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4月1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将台山县改为县级市建制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台山县,设立台山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台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台山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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