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番禺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番禺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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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番禺县改为县级市建制的请示》(粤府〔1992〕2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番禺县。设立番禺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番禺县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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