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东兴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东兴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4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关于要求设立东兴市的请示》和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东兴市(县级),以防城港市防城区的东兴、江平、马路3个镇的行政区域为东兴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东兴镇。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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