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9月21日 |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关于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乐平县的行政区域为乐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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