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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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请示》(豫政文〔1993〕31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县级),以原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城市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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