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2月1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县级),以原项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项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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