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陕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陕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8年3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陕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三门峡市区迁往大营镇的请示》(豫政文〔1997〕72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陕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三门峡市区迁至陕县大营镇。搬迁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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