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酃县更名为炎陵县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酃县更名为炎陵县的批复 民行批〔1994〕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
|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将酃县更名为炎陵县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酃县更名为炎陵县。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