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2月1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长沙县搬迁县址的请示》和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长沙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长沙市区迁至该县的星沙镇,迁移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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