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1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日和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关于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县级),以原清镇县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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