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辽宁省将康平、法库县划归沈阳市管辖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辽宁省将康平、法库县划归沈阳市管辖的批复
民行批〔1992〕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2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关于将康平、法库县划归沈阳市管辖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铁岭市管辖的康平、法库两县划归沈阳市管辖。两县只变更隶属关系,不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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