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通咨违警律施行办法文

民政部通咨违警律施行办法文
民政部
光緖三十四年年间
1908年

民政部通咨违警律施行办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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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咨行事。查本年四月初十日,宪政编查馆核定本部违警律具奏,奉 旨:依议。钦此。钦遵通行在案。
  查本律条理细密,解释稍歧,即滋贻误。现经本部提议各条拟定施行办法,咨行各省,以备参考。此后各省如于本律遇有疑义,须随时咨明本部,以本部解释所定者为凖,庶免纷歧。除札饬两厅曁分咨外,相应钞单咨行贵督查照办理可也。

附违警律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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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服违警之判断,应否准其呈控于审判衙门或其他地方官衙门?
  查此项尚待详细核议,在未经议定办法以前应,暂时作为行政处分,不准再向审判衙门或其他地方官衙门呈控。
  二、第二条不得比附援引,应否准用类推解释?
  查比附援引与类推解释,名异实同。故凡本律所不载者,不得率以类推解释定罪,即如本律第二十五条第九款所载“房屋势将倾圯由官督催延宕不修”一节,房屋字样,界限极明,不能类推之于将倒树木。然此等情形,巡警人员固有谕吿本主,命其防止或除去之权,惟无科以违警罪之权而已。至类推解释与当然解释,又自有别,例如第十七条仅载“为人所迫”,则用当然解释,为天灾所迫,自包其内,此则法理上所许者也。
  三、第三条所定罚例,应否俱从以上本数起科?
  查违警律通行伊始,人民固未周知,官吏亦尚未习练,自应以从轻处断为宜。各项罚例,俱从以上本数起科,系以情节轻者为标准,而以情节较重者依次加重,未始非防止滥用之意。嗣后违警定罚,除从前业有成案,其轻重可以比较而得之各项外,若系照此次定律始行处罚者,应俱从本数以上起科,庶有标准。
  四、第六条“现犯本律各款者,巡警人员虽不持传票,可迳行传案”,此项巡警,应否以著有制服或携有执照为限?
  查此项有传案权之巡警,应以执务中为限,不必限定制服。盖亦有著服而并非在执务中者,例如每日赴厅上值及退值时之类,则只可有普通吿发之权,而不能迳行将人传案。至执务中应否均著制服或携有执照,视定章程如何可也。
  五、第八条“按本律定罪逾六个月未办者,作为豁免”,是否期满免除之义?
  查本条系规定期满免除之例,凡逾期不到经该管官署迳行判断,及定罪后逃逸不能执行者之类,均得适用本条。
  六、第十条“唆使人犯本律各款者,以正犯论”,可否分唆与使为二事?
  查“唆使”二字,于法理上毫无分别,本条所谓唆使,均指造意犯而言,不问被唆使者之知其意与否也。至因过失而致迫人犯本律各款者,是为过失共犯,不能以唆使犯论。过失共犯一层,本律虽无明文,然由法理上言之,则此说颇为得当也。
  七、第十一条所载同一管辖地方,是否以各该原办之区为界限?
  查本条所以示再犯加重,同一管辖地方,若范围过大,固难调查。然若仅以各区为界限则范围,又嫌过小,宜以各该分厅为界限。盖各区办结之案,无不随时申报分厅,则调查尚不甚难也。
  八、第十七条仅载为人所迫,若为水火灾变所迫,应否论罪?
  查本条载为人所迫,不论由于人力者尚且无罪,则由天灾者更不待言。律文从略者,乃举轻省重之意,此节所谓当然解释也。
  九、第十九条所载加重减轻,应以何数起算?
  查加减之法,应就以上、以下、最高或最低之数起算加减。例如罚金十元以下五元以上者,十元加一等,则为十二元五角;五元加一等,则六元二角五分是也。又十元减一等,则为七元五角;五元减一等,则为三元七角五分是也,其馀以此类推。凡各项律文均应如此解释,非独刑律草案为然。至因加减而致奇零者,则按本条第三项所定,准其豁免可也。
  十、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所载违背章程,此项章程其实行期限,应否以公布之日为始?
  查本条第一二款及其馀各条所载违背章程,若尚无章程,自属不能施行。其犯在未定章程以前者,可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十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载情节较轻,应以何者为标准?
  查本条所载各项,与刑律草案相表里,现在刑律草案尚未实行,自不能适用该草案以行审判。然值解释本条以定情节较轻范围之际,以该草案所定事宜为解释本律之参考,尚非不合。如用此种解释方法,则于本条之实行,亦不致大不便也。
  十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载游荡不正事业,应否以有害风俗并事不正之业者为标准?
  查本条第一款所载,原非根本办法,根本办法在设立工场收容浮浪之人,须令作工。中国此项工场尚无设立,故有时只能科以拘留、罚金,亦为不得已之制裁。至实行之际,宜有适当之限制,此论极是。嗣后遇有此项游荡之人,宜查明确系游荡而有妨害风俗之行为,或并无相当资产而有不事正业之确据。其不正之业,除赌博等项应按照各该本律办理外,其馀均入本款范围。至虽系游荡不事正业,而有相当之资产及并无妨害风俗行为与一切危险情形者,均不在本款范围之内。
  十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奇装异服有碍风化者,应以何者为标准?
  查本款所载奇装异服,在视本国现在之风俗以为适当之标准。男用女装、女用男装,固属有碍风俗,即男用男装、女用女装,有时亦不能为无害风俗。总之与常用服饰相反,而足以惊骇耳目者皆是,不能悉举,在随时认定而已。
  十四、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厕所外便溺,是否包屋内厕所而言?
  查本款专指屋外厕所而言,至屋内厕所,虽在外便溺,不在本律范围之内。
  十五、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城市及人烟稠密之处,是否两项?
  查本款所载城市,系不分人烟稠密与否。至城市以外,乃以人烟稠密为凖。
  十六、本律各款有规定于现行 大清律例者,可否暂照 大清律例办理?
  查此项须与法律馆法部会商妥定,在未经定议以前,仍由各该衙门按照向有专律专例办理。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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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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