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文件 总字(66)295号 会财字第023号 1966年7月12日 |
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
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
各专署,南昌、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庐山、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人民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
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这次提高的粮食统购价格,一律自今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对部分地区今年新粮已人库 的,也应按提高后的价格进行补价。在收购工作中,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责成粮食部门认真贯彻 执行党的粮食价格政策,严禁压级压价。
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后,粮食统销价格的调整,也应及时进行。关于粮食统销价格和调价后 对职工的生活补贴办法,另行下达。
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 济。是为了适当缩小工人和农民之间、产粮区农民和经济作物区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既要 适当增加产粮区农民的收入,又要不致于增加低工资职工的困难。这是巩固工农联盟的一件 大事。全省各地必须突出政治,认真抓好这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广泛深入地向农民进行宣 传。
附件: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
(发至区公所,人民公社,粮管所)
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二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
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
(66)粮市价字第017号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一九六六年六月八日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和省委、省人委指示原则,我们同省人委农办、省农业厅对我省粮食统购价格的提高 作了研究,现将研究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确定:我省早和稻统购价格(每百斤、下同)全省城、乡市场平 均价由八元二角调整为九元五角,提高金额一元三角,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五点八五。我们根据 这个安排,对其他稻谷价格也拟相应的作如下调整:
莲塘早按高于早和稻价格百分之三调整,由八元二角提到九元八角,提高金额一元六角, 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九点五一。
晚籼稻按高于早私稻价格百分之三调整,由八元四角五分提到九元八角,提高金额一元 三角五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五点九八。
糯稻(不分早、晚)按高于早和稻价格百分之二十五调整,由十元零二角五分提到十一元 九角,提高金额一元六角五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六点一。
“农垦58",“特白8号”等粳稻按高于早釉稻价格百分之二十调整,由八元八角六分提高 到十一元四角,提高金额二元五角四分,提高幅度百分之二十八点六七。
同时,对于我省稻谷的几个名贵品种的统购价格也拟作如下调整:
弋阳“料谷”按高于早和稻价格百分之八调整,由九元零七分提到十元零三角,提高金额 一元二角三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三点五六。
万年“寒冬早”按高于早和稻价格百分之七调整,由八元八角一分提到十元零二角,提高金额一元三角九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五点七八。
南城“冷水白”按高于早和稻价格百分之五调整,由八元六角一分提到十元,提高金额一 元三角九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六点一四。
奉新“红谷”按高于早釉稻价格百分之五调整,由八元四角五分提到十元,提高金额一元 五角五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八点三四。
稻谷统购价格调整后,为了便于农民品种兑换和粮食内部调拨结算起见,大米统购价格相应调整为:标二早米十三元八角,标二晚米十四元二角,标二糯米十七元二角,标二梗米十六 元。
二、大豆统购价格,全省城、乡市场平均由十四元九角九分调整为十六元五角,高于十六元 五角的不动。玉山青豆统购价格,按高于大豆价格的百分之二十调整,由十八元二角四分提到 十九元八角,其他地区种植的玉山青豆也应同质同价进行收购。
三、各种杂粮的统购价格:玉米由八元四角六分提到九元五角,高粱由八元一角四分提到 九元,糯粟由八元二角提到九元五角,荞麦由八元二角提到九元五角,绿豆由二十元零三角一 分提到二十元零八角。
四、薯类的统购价格:鲜薯凡低于二元四角的提到二元四角,高于二元四角的不动;薯干由 九元提到十元,高于十元的维持现价不动,薯粉统购价格按原二十四元不动。
以上各种粮食,凡是颗粒饱满、纯净干燥的,一律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统购价格。其他各种 和稻,只要颗粒饱满、纯净干燥的,一律不得低于国家收购牌价九元五角,不够饱满纯净干燥 的,应动员群众整晒后再送售给国家。对个别地区因受自然灾害而粮质较差(如含有泥芽谷、 沤谷等),经过整理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略低于统购价格作价,但必须与群众协商合理评定价 格,并报经县(市)人委批准后执行。每百斤粮食价格计算到角位为止,角以下四舍五人。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粮食价格政策,粮食部门在人库前要派人深人生产队做好宣传工 作,带样上队动员群众把好粮送售给国家。同时还必须教育职工,严禁压级压价。
这次调整的粮食统购价格,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全省执行一个价格(部分地区大豆、 鲜薯、薯粉原价不动的,也取消城乡差价,执行全县一个价格)。
粮食统购价格调整以后,计划内粮食统购,以生产队为单位,国营农场以场为单位,每人平 均提供商品粮,超过一百斤加价奖励百分之十二的办法不再执行。计划外超产超购超奖的加 价办法,另行通知。
调整后的各种粮食价格,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粮食统销价格和调价后对职工的生活补贴办法,我们将同有关部门另行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审批下达。
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是一件大事,要求各地必须突出政治,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并广泛深人 地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宣传调整粮价的政治意义,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正确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粮食价格政策。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一九六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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