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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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河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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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郑州、洛阳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辖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30%。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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