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国二十年善后公债条例
河南省民国二十年善后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0年8月1日(非现行条文) 1931年8月1日 1931年8月8日 公布于民国20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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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公债,定名为河南省民国二十年善后公债。
第一条
- 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或损坏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二条
-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三百万元。
第三条
- 本公债年息定为八釐。
第四条
- 本公债按照票额十足发行,但为优待购户起见,准按九八实收,即每额面百元,实收国币九十八圆。
第五条
- 本公债定于民国二十年八月十日发行。
第六条
- 本公债自发行之日起每年付息二次,于十二月及六月末行之。
第七条
- 本公债自发行后第二年起,开始还本,分十次偿清,每次偿还十分之一,每年于十二月六月末日为开始还本之期。
- 前项还本,以抽签法定之,于每次开始还本日期前二十日执行抽签。
第八条
- 本公债应付本息基金,指定在本省营业税项下拨付,由财政厅按月提交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存于经理本公债之河南农工银行,专储备付。
第九条
- 本公债发行后,由省政府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公债基金,并监督还本付息事宜。
- 前项保管委员会,由省政府派员一人、财政厅派员一人、银行业及商会各推举代表一人,并就承购本公债最多者遴派三人,组织之。其组织章程,由河南省政府订定之。
第十条
- 本公债债票为无记名式。
第十一条
- 本公债债票分为百圆、十圆、五圆三种。
第十二条
- 本公债得自由买卖抵押,并得为公私保证之用,其中签债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纳本省一切租税。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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