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司法官学院组织法 (民国111年立法112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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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法务部为办理司法人员之培训业务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设法务部司法官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
第二条
- 本学院掌理下列事项:
- 一、司法官考试录取人员培训业务之执行。
- 二、法务部所属司法人员之训练。
- 三、依法务部核定由本学院举办前二款以外人员之培训。
- 四、国家犯罪问题与刑事政策之调查、分析及研究。
- 前项第一款之培训,由司法院会同考试院及行政院设司法官训练委员会决定其训练方针、训练计画及其他有关训练重要事项,交由本学院执行。
- 前项训练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长担任召集人,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担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学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外,其馀委员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试院各指定三人,律师、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各二人担任之,其中单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三条
-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 本学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学院为应业务需要,得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其中二分之一得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
第七条
- 本学院得借调实任司法官担任院长、主任秘书、教务组组长、学务组组长、导师职务。其借调应报请司法院或法务部同意后行之。
第八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