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 号),进一步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决定根据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现将有关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突出,实现率和满意率位于全省前列的市、县(市、区),在省级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收回的事业编制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省跑改办、省委编办负责,该激励措施暂定实施 1 年)
二、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和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安排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其在农业农村改革试验试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等方面先行先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对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枢纽建设,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 1 家,优先支持其在境外发债融资、申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创建“一带一路”试验示范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双向推进计划,给予重点跟踪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四、对推进大湾区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海洋(湾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重大战略平台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推进大花园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支持“诗画浙江”(四条重点线路)资金时予以倾斜,在申报中央预算内生态文明专项资金、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领域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对推进大通道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补助资金、申报国家各类试点示范、安排省级各类试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七、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动能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数字经济重大产业布局、工业互联网拓展、重大项目落地、各类试点示范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对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创建、星级小微企业园建设以及智能化技术改造、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试点示范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经信厅负责)
九、对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商务厅负责)
十、对落实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承接国家有关试点工作方面给予支持,对承接有关重大创新试点任务并作为推广案例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省大数据局负责)
十一、对传承发展浙江优秀传统文化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红色旅游保护开发等工作中给予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十二、对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级补助资金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三、对实施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市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省教育厅负责)
十四、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表现优异的县(市、区),在安排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在原有资金安排基础上增加 10% 的奖励。(省民政厅负责)
十五、对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大、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财政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十六、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生态环境建设指标优良的设区市,在安排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七、对打好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八、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十九、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省财政利用收回的存量资金、本年度预算资金等,在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较好的市、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项目建设。(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对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拟上市企业加大工作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对实施科技新政、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重大科研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科技厅负责)
二十三、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能源消耗总量指标在用能权交易中给予倾斜,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上给予倾斜,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四、对落实投资新政、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在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补助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督查激励措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服务、跟踪问效等工作,确保各项激励措施落实到位;要研究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创新统计评价方式,防止增加地方负担。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奋勇争先,积极争取、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放大激励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从 2019 年起,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 3 月 1 日前,根据国家、省级以及本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活动情况,提出拟予激励地方的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统筹组织相关评估筛选,并开展激励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