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琼府〔2024〕7号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6期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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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文物保护方针的重要举措。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摸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提升文物保护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深入研究阐释文物价值,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更加科学有效,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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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范围是全省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步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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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本次普查工作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按照普查整体工作安排,进行普查前期筹备工作。2024年4月底前完成成立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组建文物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普查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初至2025年5月底前,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等工作。

第三阶段:2025年6月初至2026年6月底前,主要任务是认定、登记、公布并建立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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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专班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专班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组织实施。

(二)部门分工协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强化经费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部分经费由中央财政支持,其余按照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要按年度列入相应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质量控制。全省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控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五)严肃追责问责。全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发现有对已登记文物造成破坏、撤销、灭失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六)做好广泛宣传。全省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支持文物普查、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正文主动公开,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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