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省政协方里委员《关于正确引导失地农民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正确引导失地农民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的建议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0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1年10月28日
发布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方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正确引导失地农民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我省迎来大规模的开发建设,用地需求量日增,征收集体土地也不断增多。为此,农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障了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同时,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引导失地农民合理的使用征地补偿费。

   一、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引导被征地农民将部分征地款用于购置养老保险,我省出台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通过引导被征地农民将征地补偿款用于缴交基本养老保险,不仅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还促使被征地农民合理使用这部分资金,真正地发挥征地补偿款的作用。

   二、探索推进留用地安置制度。我省已出台《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提出了采取留用土地进行安置的方法。凡是城镇总体规划区内农村集体耕地被征收60%以上的,都可以将不超过被征地总面积8%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为了落实此项措施,我省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征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对于符合留用条件的,可以将部分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出让金使用征地补偿费抵偿,这样使农民手中的征地补偿款变成了固定资产。留用土地将重点用于发展工业、旅游等产业,农民对留用地可以进行自主开发取得效益,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的方式获取收益。通过留用地安置的方式,将被征地农民拥有的土地补偿费转化为可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固定资产,使征地补偿费得到了较好的利用。

   三、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进行自主经营。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进行自主经营是缩小被征地农民收入差距、实现被征地农民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我省也将扶持失地农民进行自主经营、发展经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如发展农家乐、乡村旅游等。通过积极引导农民将征地补偿款等农民自有资金投入到成长性较好的经营项目,或以集资、入股的方式投入到村集体经济实体,将征地补偿款转变成农民发展经济的启动资金,让被征地农民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充分地发挥了征地补偿款的潜在效益。

   您提出“引导被征地农民合理使用补偿费”的建议,非常好。我们将进一步认真研究,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标准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引导好被征地农民合理使用补偿费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牵头,由农业、商务、社会保障、金融、国土等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引导效果。下一步,我们将与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多种保障机制,出台相关扶持和引导政策,促使被征地农民更为科学、合理的使用征地补偿费。

   感谢您对我省土地管理工作的支持!希望今后对我厅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纪聪

   联系电话:65236049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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