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08年11月4日
2008年11月4日,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台北圆山大饭店签署。

(本协议尚待送陈陆委会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

为增进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保障两岸人民安全与健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食品安全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讯息(信息)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讯息(信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信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即时通报,提供完整讯息(信息)。

针对前项查询请求,应迅速回应并提供必要协助。

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讯息(信息);

(二)暂停生产、输出相关产品;

(三)即时下架、召回相关产品;

(四)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五)核实发布讯息(信息),并相互通报;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计画;

(七)督促责任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

(八)双方即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讯息(信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讯息(信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 长 陈云林

本作品来自2008年以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在北京市与台北市进行江陈会谈所作之协议,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不适用著作权,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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