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战力提升计画采购特别条例
海空战力提升计画采购特别条例 立法于民国110年11月23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1月23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1月23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11月2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060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0年(2021年)11月2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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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因应敌情威胁及迫切之国防需要,采国造自制方式为主,快速筹获各式精准飞弹、海军高效能舰艇及海巡舰艇加装战时武器系统,以提升海、空防战力及联合作战效能,确保国家安全及区域和平稳定,并达到强化国防自主及国内经济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国防部。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海空战力提升计画采购,指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构)、部队办理经行政院核定采购之各式精准飞弹、海军高效能舰艇、海巡舰艇战时武器加装与其相关支援系统、装备之获得、产制、维修、工程及训练。
第四条
- 本条例所定海空战力提升计画采购之项目如下:
- 一、岸置反舰飞弹系统。
- 二、野战防空系统。
- 三、陆基防空系统。
- 四、无人攻击载具系统。
- 五、万剑飞弹系统。
- 六、雄昇飞弹系统。
- 七、海军高效能舰艇。
- 八、海巡舰艇加装战时武器系统。
第五条
- 前条计画采购所列项目之获得、产制、维修、工程及训练,得采限制性招标,委由国内依法设立之法人、机构或团体办理,不受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 前项法人、机构或团体,办理一定金额以上之采购,其一定金额、采购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 第一项法人、机构或团体,办理一定金额以上之采购,其招标、决标及履约之争议,准用政府采购法异议、申诉与履约争议调解之规定。
第六条
- 本条例所需经费上限为新台币二千四百亿元,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其预算编制不受预算法第二十三条不得充经常支出规定之限制。
- 前项所需经费来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岁计賸馀或举借债务方式办理;其每年度举借债务之额度,不受公共债务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之限制。中央政府总预算及特别预算于本条例施行期间之举债额度合计数,不得超过该期间总预算及特别预算岁出总额合计数之百分之十五。
- 本条例施行期间,中央政府举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馀额预算数,应依公共债务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七条
- 本条例所列预算之执行,审计机关应依法办理审计。
- 主管机关应将上一年度之采购执行进度及次年支用规划,于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书面报告备查。
- 本条例施行届满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机关应就其实施成效作成总结报告,并送立法院。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