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部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赵秉钧刘冠雄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31日
1912年8月31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九月初二日第一百二十五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9月2日)

  第一条 海军总长。管理海军军政。统辖海军军人军属。监督所辖各官署。

  第二条 海军部职员。依附表所定。

  第三条 海军部总务厅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机密及海军文库事项。

  二 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 关于征发物件表报吿及统计事项。

  四 关于各项公文函件之纂辑保存及收发事项。

  五 关于部内文官任用事项。

  六 关于部内风纪事项。

  七 其他不属于各司事项。

  第四条 海军部置左列各司。

  军衡司

  军务司

  军械司

  军需司

  军学司

  第五条 军衡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海军军官军佐及军用文官之进退任免转补事项。

  二 关于调查海军各项人员事项。

  三 关于考绩表兵籍战时名簿及军用文官名簿事项。

  四 关于保管军官军佐军用文官及战时职员表事项。

  五 关于编纂年格名簿事项。

  六 关于恩赉叙勋记章裦章及赏给事项。

  七 关于休假事项。

  八 关于废兵处置事项。

  九 关于海军军人结婚事项。

  十 关于海军军法事项。

  十一 关于海军司法官及海军监狱职员之考绩事项。

  十二 关于战时捕获审检所事项。

  十三 关于海军监狱事项。

  十四 关于赦免及在监人之处置事项。

  第六条 军务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海军建制及编制事项。

  二 关于戒严事项。

  三 关于舰队配置事项。

  四 关于战时各项规则事项。

  五 关于各舰队军纪风纪事项。

  六 关于海军礼节服制徽章事项。

  七 关于海军军旗事项。

  八 关于海军航路及属于海军之运船义勇舰等航路事项。

  九 关于测绘江海各线路军港要港等事项。

  十 关于调制颁布航路图志及航路通则等事项。

  十一 关于领海界线事项。

  十二 关于万国航行通语事项。

  十三 关于调查沿江沿海灯塔灯杆浮桩等事项。

  十四 关于航海之保安及颁布航路警吿等事项。

  十五 关于航行应用时表测器图籍之置备分配等事项。

  十六 关于航路人员之考绩事项。

  十七 关于海军医院及海军红十字会事项。

  十八 关于身体检查事项。

  十九 关于诊断伤病之免除兵役各事项。

  二十 关于防疫及卫生事项。

  二十一 关于卫生人员之考绩事项。

  二十二 关于卫生报吿统计及卫生船员学术硏究事项。

  第七条 军械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沿江沿海水雷鱼雷要塞炮及各舰队枪炮配置事项

  二 关于海军台垒厂坞营库桥梁码头灯塔灯杆浮桩等之建筑修理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海军之枪炮水雷鱼雷火药子弹及其他一切军械之制式支给交换检查事项。

  四 关于海军所需机器用具材料之制式支给交换事项。

  五 关于海军通信用气球用之器具材料及其支给交换事项

  六 关于各项器具材料之经理及检查事项。

  七 关于造船坞之设配及管理事项。

  八 关于舰艇之制造修理事项。

  九 关于舰艇之购买监察等事项。

  十 关于海军各军械之制造修理购买等事项。

  十一 关于海军各项器具材料之制造修理购买等事项。

  十二 关于军械人员之考绩事项。

  第八条 军需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军服之经理及检查事项。

  二 关于军服粮炭等给与之规定事项。

  三 关于平时战时粮炭之给与及战用粮炭之准备事项。

  四 关于经费出纳并预算决算一切事项。

  五 关于会计稽核事项。

  六 关于海军官地事项。

  七 关于军需运用事项。

  八 关于各军需处人员之考绩事项。

  九 关于规定俸给及其旅费一切事项。

  十 关于各种给与及军需规定之审查事项。

  十一 关于掌管出纳之官吏各事项。

  十二 关于与财政官署有关系事项。

  第九条 军学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所辖各学校一切章程之制定及其筹办事项。

  二 关于拟定所辖各学校教育纲领及计画并审查各教科书事项。

  三关于所辖各学校职员奖罚事项。

  四关于所辖各学校学生奖罚及考试事项。

  五关于留学生一切事件并选派高等专门学员事项。

  六关于练习舰队并规定练习章程事项。

  七关于制定海军练营鱼雷营训练管理等规则事项。

  八关于舰队操演事项。

  九关于计画训练改良事项。

  十关于编辑及印刷事项。

  十一关于军学人员之考绩事项。

  十二关于其他教育训练等一切事项。

  第十条科长员额。以各部官制通则所定佥事员额为准。

  第十一条科员员额。至多不得逾一百人。

  第十二条海军部职员员额。除本制规定外。以部令定之。

  第十三条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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