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美学务处为酌拟考选留美学生及各省提学使考送留美学生办法事致外务部呈文

游美学务处为酌拟考选留美学生及各省提学使考送留美学生办法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宣统二年二月十一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窃本处遵照奏案,每年应行遣派学生赴美,且现在筹办肄业馆,期于本年秋间开学,自应先将考选学生及各省提学使考送学生两种办法详细拟定,及早发布,惮稗,俾各省得以周知,乃为入手要著。窃查奏定遣派游美学生办法大纲内开:第一格学生除在京招考外,并由各省提学使在各该省招考,录取合格学生,不拘额数,送京复考,本届自应遵照办理其;第二格学生考取办法,原定由各省提学使,各按该省定额选取送京,惟各省在京子弟其能应考入选者当亦有人,如必概由提学使选送,则在京者不免全数向隅,似未得事理之当。拟将原案酌量变通,一面在京招考,一面由提学使考选送京复试,如有年岁不符及程度不合者,仍行咨回本省,毋令失学,其来往川费,遵照奏案责令该提学使赔缴,以免冒滥。又查第二格学生考取入馆后,学科多由外国教习直接授课,亦非全无普通知识者所能从事,拟于考试国文外,添试粗浅英文、算学等科,以觇学力而便教授。其招考学生之学科程度,并由本处参照美国学程酌中拟定,各省提学使考试学生之时,应即按格分别命题,庶考试办法彼此免涉纷歧,入选诸生程度亦归齐一。又查肄业馆原定学额只三百名,现拟推广至四百名,此时育材较多,将来遣派出洋更足以资精选。本年考取诸生拟一律先令入馆,视其学力高下编归高等、初等两科,分班教授。入馆三个月后,举行甄别,除择取学行尤为优美者遣派游学外,其有实难造就者,则令退学,考试及格者,仍行留馆,以宏作育。

  所有酌拟考选学生及各省提学使考送学生办法,除申请学部分行各省提学使外,理合另缮清折,备文申呈,伏乞王爷、中堂、大人鉴核施行。须至申呈者

右呈外务部

附 考选留美学生及各省提学使考送留美学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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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拟考选学生及各省提学使考送学生办法开具清折,恭请钧鉴。

考选学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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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考学生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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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年招取第一格学生,遵照奏案,一面在京招考,一面由各省提学使招考,录取合格学生,不拘额数送京复考。

  第二节 本年招取第二格学生三百名,除在京考取百名外,余二百名应由各省按照该省赔款实数所占学额,考取合格学生送京复试。各省学额开列于左。

  计开:

  直隶六名,山东八名,河南十名,山西十名,陕西六名,甘肃二名,新疆二名,安徽十名,江苏二十六名,江西十八名,浙江十二名,福建八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八名,广东二十名,广西二名,四川十八名,云南二名,贵州二名。计共一百八十四名,余额十六名仍归并在京招考。

第二章 招考学生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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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凡报考第一格学生以年在十五岁以上二十岁以下者为限,报考第二格学生以年在十二岁以上十五岁以下者为限。

  第二节 各生均须身体坚实,体格完全,身家清白者。

  第三节 各生均须自量能力志愿,不至中途辍业者。

第三章 招考学生学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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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招考第一格学生学科程度

  一 中文论说。二 英文论说 作文、翻译。三 历史 须曾读过普通史,其读过希腊、罗马、英国、美国专史者尤佳。四 地理 普通地理学。五 算学 须曾习英文代数、平面几何、平面三角,其并习过高等代数、立体几何、解析几何等学者尤佳。六 格致 中等理化学、动植物学、生理学。七 德文或法文 二者之中须曾习一门,能作文、翻译、其曾兼习拉丁文者尤佳。右列学科自第二项至第六项均用英文考试。

  乙 招考第二格学生学科程度

  一 中文论说。二 英文 诵读、默写、初步作文。三 历史 发问。四 地理 发问。五 算学 加减乘除命分

第四章 报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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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各省咨送各生,限于六月初十日以前来京报到,听候复试。

  第二节 在京投考各生,限于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六月初二日止,旗籍取具佐领图片,汉籍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到史家胡同游美学务处报名,听候考试。

  第三节 咨送及投考各生,均应亲到学务处填写报考书,并缴四寸相片二张。

  第四节 各生填具报考书后,由学务处发给准考凭照一纸,随带入场。

第五章 就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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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取录各生均应遵照定式缮呈愿书并取具保证书。

  第二节 取录各生一律收入肄业馆,按照学力,拨归高等、初等两科,分班学习。

  第三节 取录各生入馆后,均不缴纳学膳房金。

  第四节 肄业馆学生每年定期甄别一次,择学行优美者遣派游学,次者留馆,至性习体质难于造就者,则令退学。本年取录各生,入馆三个月后亦即举行甄别考试。

  第五节 肄业馆高等、初等两科学生,均以四年为毕业期限,每年给予修业文凭。习完初等科者,给予初等科毕业文凭,准其升入高等科。习完高等科者,给予高等科毕业文凭。

各省提学使考送学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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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各省提学使接到部文后,应及早将本处所拟考选学生办法晓谕应考诸生,示期考试。

  第二条 各省提学使考选学生,均应遵照奏定原案,并按照此次本处所拟考选学生办法办理。

  第三条 各省提学使考送第一格学生不拘额数,考取第二格学生,应各按该省定额选取送京。

  第四条 各省提学使考试第一、第二两格学生所试学科,均应按照本处所拟之招考学科程度分别命题。

  第五条 各省提学使考取送京复试之学生,其名册、试卷、相片等件,统于本年五月十五日以前咨到本处。若交通不便之省分,不能如期送到者,可先将考取学生姓名先行电咨,总期不误期限。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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