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监利县法院管制高子茂的判决书
监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字第三二七号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1958年3月5日 |
原告:东荆乡人民委员会
被告:高子茂,男,现年39岁,富农成份,本县东荆乡人。
案由:不法富农。
被告编入合作社后,担任队里小组记工员,竟利用职权煽动社员闹事和退社。57年割麦子时,因割麦工效高一点,被告即指使二组社员抢割麦子。锄草时又叫二组的社员选近田,并虚报田亩,结果造成别组的社员不满,要求退社。如有一次向群众说:“我们每担小麦只落得三斤半,其馀均是干部贪污了的”。同时还煽动生产副队长高道友说:“你又不是一个团员,有什么搞头呢?”。同年正值抢谷时,被告领导的一个小组,指使其不服从劳力调配,致使其不能及时栽种,造成减产9000馀斤。
据上述:被告入社后对合作社不满,煽动社员退社和破坏生产,据此,本院为了巩固合作社及有利生产的发展,特依法判处被告管制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后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五八年三月五日
审 判 员 孔 德 海
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万 金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