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监利县法院管制高子茂的判决书

监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字第三二七号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1958年3月5日

原告:东荆乡人民委员会

被告:高子茂,男,现年39岁,富农成份,本县东荆乡人。

案由:不法富农。

被告编入合作社后,担任队里小组记工员,竟利用职权煽动社员闹事和退社。57年割麦子时,因割麦工效高一点,被告即指使二组社员抢割麦子。锄草时又叫二组的社员选近田,并虚报田亩,结果造成别组的社员不满,要求退社。如有一次向群众说:“我们每担小麦只落得三斤半,其馀均是干部贪污了的”。同时还煽动生产副队长高道友说:“你又不是一个团员,有什么搞头呢?”。同年正值抢谷时,被告领导的一个小组,指使其不服从劳力调配,致使其不能及时栽种,造成减产9000馀斤。

据上述:被告入社后对合作社不满,煽动社员退社和破坏生产,据此,本院为了巩固合作社及有利生产的发展,特依法判处被告管制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后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五八年三月五日

审 判 员 孔 德 海

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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