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区行政专员公署防止财物破坏的布告

湖南省会同区行政专员公署布告
公秘字第40号
1950年10月

我区所辖境内,即将全部解放,革命的社会秩序,日益稳定与巩固,广大人民从此摆脱了历史以来的封建统治,走向生产建设的途径。当我大军未到之前,残余的反动匪帮,不顾人民生活,大肆征抢,破坏国家与人民的生产建设。为了保护人民利益,使国家财物不再受到任何破坏起见,本署特公布管理办法如下:

一 、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凡土匪及敌伪机关分存各地之粮食财物,无论分散集中及大小仓库,其原负责管理者,应速向人民政府或就近机关部队呈报登记,听候处理。如企图贪污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一经查明,当予严惩。凡踊跃献交或报密确实者,无论集体或是个人,按收缴粮数,提出十分之一二,酌情奖励报告人,下余十分之八,一半归公,并根据数字多少,适当减轻该乡保之负担;另外一半酌情发放给该乡保之贫苦农民,以助发展生产。

二、凡土匪所遗留分散各地一切军火器材,如枪炮、弹药、通信器材、机关用具等,存放人与原保管人应速送交人民政府及驻军,根据献送或经报密交出之军械价值,分别给予献送者或密报者物质奖励;无论个人或集体代管者,如隐匿过期不报者,应以私藏军火论处。

三、凡公共建设,如电话、线杆、桥梁、房屋、一切古迹陈列等,无论城市或乡村,各地人民均应切实负责保护,防止一切不法之徒乘隙破坏,无论个人或集体,如对公共之建设保护确系有功者,政府予以奖励;如某地受到破坏,就地保甲及住户,应即向政府或驻军声明报告,否则按破坏情况查实后给予处分。

以上望全区人民一体遵照为要!切切此布。

专员 孙国治

公元一九五〇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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