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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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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温泉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大韩民国法律
,可参见
ko:온천법 (대한민국)
、(温泉法)
。
温泉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3 日
制定32条
立法院第五届第三会期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 92 年 7 月 2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21190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32 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行政院院台经字第0940023288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9 年 4 月 20 日
修正第5, 31条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1166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5、3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9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行政院院台经字第0990032497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8812号公告
第 11 条第 2 项所列属“行政院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管辖;第 14 条第 2 项所列属“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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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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