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城条约
大朝鲜国、大日本国
1884年
来源:高宗实录第21卷:高宗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甲子一番一记事. 大韩民国国史编纂委员会.

此次京城之变,所系非小。大日本大皇帝,深轸宸念,玆简特派全权大使伯爵井上馨,至大朝鲜国,便宜处理;大朝鲜国大君主,宸念均愿敦好,乃委金弘集以全权议处之任命,以惩前毖后之意。两国大臣和衷商办,作左约款,以昭好谊完全,又以防将来事端。玆据全权文凭,各签名钤印如左:

第一条:朝鲜国修国书,致日本国,表明谢意事。
第二条:恤给此次日本国遭害人民遗族并负伤者,曁塡补商民货物毁损掠夺者,由朝鲜国拨支拾壹万圆事。
第三条:杀害矶林大尉之凶徒,查问捕拿,从重正刑事。
第四条:日本公馆要移新基建筑,当由朝鲜国交附地基房屋(足容公馆曁领事馆),至其修筑增建之处,朝鲜国更拨交贰万圆,以充工费事。
第五条:日本护卫兵办营舍,以公馆附地择定,照壬午续约第五款施行事。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特派全权大臣左议政金弘集。

大日本国明治十八年一月九日 特派全权大使从三位勋一等伯爵井上馨

另单:
一、约款第二、第四条金圆,以日本银货算,须期三个月,于仁川拨完。
一、第三条凶徒处办,以立约后二十日为期。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特派全权大臣左议政金弘集。

大日本国明治十八年一月九日 特派全权大使从三位勋一等伯爵井上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