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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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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百科
条目:
奢侈税
中华民国 100 年 4 月 15 日
制定2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4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8529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2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财字第1000025165号令
定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第2, 5, 26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7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2014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5、26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5 日
增订第6之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24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3851号令
增订公布第 6-1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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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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