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上将授任条例

特级上将授任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4年3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35年3月30日
1935年3月30日
公布于民国24年3月30日

中华民国 24 年 3 月 30 日 制定4条
中华民国 24 年 3 月 3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1703 号
中华民国 89 年 10 月 13 日 废止4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1 月 1 日公布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25938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最高军事长官任为特级上将。

第二条

  特级上将,由国民政府特任之。

第三条

  特级上将之待遇、仪制另定之。

第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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