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美修好条约
琉美修好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琉球国 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 1854年7月11日 |
一 此后合众国人民到琉球须要以礼厚待和睦相交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
一 合众国船或到琉球各港内须要供给其薪水而亦公道价钱支之至若该船欲买什物则宣于那霸而买
一 合众国船倘或被风飓漂坏船于琉球或琉球之属洲俱要地方官遣人救命救货至岸保护相安俟该国船到以人货附还之而难人之费用几何亦能向该国船取还于琉球
一 合众国人民上岸俱要任从其游行各处毋得遣差追随之窥探之但或闯入人家或妨妇女或强买物件又别有不法之事则宜地方官拿缚该人不可打之然后往报船主自能执责
一 于泊村以一地为亚国之坟所倘或埋葬则宜保护毋毁坏其坟
一 要琉球国政常养善知水路者以为引水之用使其探望海外倘有外国船将入那霸港须以好小舟出于沙滩之外迎引其船入港使知安稳之处而泊船该船主应以洋银五员而谢引水之人倘或出港亦要引出沙滩外亦谢洋银五员
一 此后有船到琉球港内须要地方官供给薪水薪每壹千觔价钱参仟陆伯文水每一千觔工价六百文凡以中大之玭桶六个即载水千觔
合众国全权钦差大臣兼水师提督 | 被理 | 以洋书汉书立字 |
琉球国中山府 | 总理大臣 尚宏勋布政大夫 马良才 | 应遵执据 |
纪年一千八百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
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在那霸公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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