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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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临夏回族自治州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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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1年10月19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包办及以宗教和其他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第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五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六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非城镇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公民,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经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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