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设置及对现有监察室(局、司)进行调整的方案(1955年)

国务院关于批准施行“监察部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设置及对现有监察室(局、司)进行调整的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55年10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宣布因调整对象消失而自行失效。

  监察部根据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所批准的该部关于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草拟了“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设置及对现有监察室局、司进行调整的方案”。这个方案业经本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务院所属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执行上述方案建立国家监察机关和调整现有的监察机构时,必须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精简不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并补充必要数量的领导骨干,以保证监察机关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

监察部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
组织设置及对现有监察室(局、司)进行调整的方案

  国务院圣体会议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监察部关于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中会决定:将国家监察机关与业务部门内部的或专业的监察或检查机关从组织上分开,对现有财经部门监察室(局、司) (以下均简称监察室)进行组织调整。在若干财经部门,以现有监察室为基础,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全国国家监察机关的编制由监察部统一掌握。据此,特拟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在国务院所属下列各部设立国家监察机关:

  在重工业部设立重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煤炭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石油工业部设立石油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第一机械工业部设立第一机械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第二机械工业部设立第二机械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纺织工业部设立纺织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轻工业部设立轻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建筑工程部设立建筑工程国家监察局;

  在铁道部设立铁道国家监察局;

  在交通部设立交通国家监察局;

  在水利部设立水利国家监察局;

  在林业部设立林业国家监察局。

  上述十三个国家监察局,可以有重点地在各该部所属管理局和大型联合企业派驻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监察室(对于部所属在北京的管理局可以派驻人员设立机构,也可以在国家监察局内单独设立或合并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在企业和事业单位派驻监察分室或监察员(监察专员相当于副司、局长,监察室主任相当于处长,监察分室主任相当于副处长或科长,监察员相当于科长、副科长),负责各该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工作。

  在粮食部设立粮食国家监察局,由粮食部门抽调干部组成,负责对粮食部直属单位及省(市)粮食机构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

  在财政部设立财政国家监察局,由财政部财政监察司和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室抽调干部组成,负责对财政部直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及国家物资储备局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并有重点地对省(市)财政和银行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财政国家监察局暂不设下属机构。原财政部财政监察司及各级地方财政监察机构改为专业的监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监察室改为该行的内部监察机构。

  在监察部设立商业监察局。必要时亦可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农产品采购部及其所属大型企业派驻人员,负责对商业、对外贸易、农产品采购及供销合作等四个系统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原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系统的监察室改为该部的内部监察机构。

  上述各国家监察局的组织简则,由各该国家监察局草拟。受各该部和监察部双重领导的,由各该部和监察部会同批准执行;受监察部直接领导的,由监察部批准执行。

  二、省(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工业、公用事业、建筑、交通、粮食、水利、农林(牧)等厅(局)的监察室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室,一律改为各该省(市)监察厅(局)的组成部分,在省(市)监察厅(局)内单独设立或合并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并可有重点地在上述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或人员。

  在省(市)监察厅(局)设立商业监察处(组),负责对商业、对外贸易、农产品采购及供销合作等四个系统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以及对商业系统内部监察工作的指导。商业监察处(组)由省(市)人事部门统一抽调干部组成。原省(市)商业厅(局)及其所属企业的监察室改为内部监察机构。

  三、在第一项中所述的重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第一机械工业、第二机械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建筑工程、交通、水利、林业等国家监察局,受各该部和监察部的双重领导(具体分工另定);各该国家监察局所属各级国家监察机关改为由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铁道国家监察局,拟按照铁道部的意见,在1955年,经充分准备后,改为受监察部直接领导,在工作上受铁道部的指导;铁道国家监察局所属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仍由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财政国家监察局,受监察部直接领导,在工作上受财政部的指导。

  监察部商业监察局派驻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农产品采购部的机构或人员,在工作上分别受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农产品采购部的指导。

  各国家监察局派驻各该部管理局的机构,省(市)监察厅(局)派驻各业务厅(局)的机构,必要时在工作上可以委托各省管理局和业务厅(局)指导。

  四、邮电、地质、卫生等系统的监察室和农业部、文化部的监察室,均改为内部的监察或检查机构,其任务和组织设置由各该部门自行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内部的和专业的监察或检查机构,应保持密切的联系,或予以监察业务上的指导。

  五、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设置和对现有监察室的组织调整的工作,应于此方案批准下达后,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四个月内完成。原铁道部人民监察局,改为国家监察机关以后,亦应进行组织调整,适当地精简机构和人员。

  六、为了保证此次组织调整工作的正确进行,请国务院通知国务院所属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加强组织调整工作的领导。对不适于担任监察工作的人员,应另行分配工作,并且还须补充必要数量的具备一定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领导骨干以及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的能够担任监察工作的人员,希望国务院所属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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