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 (民国33年)
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3年1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44年1月19日 1944年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3年1月19日 |
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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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省于战时设保安司令部,掌理全省保安及防空事宜。
第二条
- 省保安司令部直隶于军事委员会,兼受行政院之监督,其有关事项并分别受内政部军政部航空委员会之指导。
第三条
- 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由省政府主席兼任综理部务,副司令一人,由军事委员会派充补助司令处理部务。
第四条
- 省保安司令部设左列各处科室:
- 一、司令办公室。
- 二、保安处。
- 绥靖科:掌理绥靖警备,及保安部队指导调配编组整训人马统计与保安章制之拟订事项。
- 训练科:掌理保安部队教育演习考核校阅情报及口令信号旗帜之领转保管事项。
- 三、防空处:
- 军防科:掌理防空部队调配及作战训练等事项。
- 情报科:掌理防空情报通询及监视警报等事项。
- 民防科:掌理防护团队之组训,及避难疏散宣传防护设备各种管制之设计督导,及防毒等技术研究与设计事项。
- 四、总务科:掌理人事庶务医务,管理警卫交际运输,及其他不属于各处科事项。
- 五、军法科:掌理军法,及其他与军法有关事项。
- 六、经理科:掌理经临费款之出纳,及粮服械弹营缮等事项。
- 七、会计室:掌理经费稽核,及审编预算决算等事项。
第五条
- 省保安司令部之编制,得酌分等级,其编制及系统表,由军事委员会定之。
第六条
- 省保安司令部办事细则,由各省拟订,呈请军事委员会核定之。
第七条
- 本条例公布后,各省保安防空机构,应依照本条例组织之,但有特殊情形,呈经军事委员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