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防空司令部组织条例

省防空司令部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3年5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4年5月30日
1944年6月16日
公布于民国33年6月16日

中华民国 33 年 5 月 30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33 年 6 月 1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7 年 10 月 17 日 废止9条
中华民国 6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条

  在未设保安司令部之省,设省防空司令部,隶属于军事委员会,并受航空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掌理全省防空事宜。

第二条

  省防空司令部设于省政府所在地,但必要时,得呈准变更设置地点。

第三条

  省防空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综理部务,监督指挥所属机关部队及职员,副司令一人至三人,辅助司令处理部务,参谋长一人,承司令副司令之命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省防空司令部设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一、司令办公室:掌理文书人事印信图表工作考核学术研究,及各种章则计划之编核统计等事项。
  二、军防科:掌理防空部队之训练与作战等事项。
  三、情报科:掌理防空情报监视通讯及警报等事项。
  四、民防科:掌理防护团队之组训,避难疏建之督导,民间防空宣传,及防护设备管制等事项。
  五、庶务科:掌理经理警卫交际运输卫生器材被服等事项。

第五条

  省防空司令部得分等级,其编制由军事委员会定之。

第六条

  省防空司令部应指挥本省各市县防护团队,并与空军卫戍或警备部队及邻省关系机关切取联系,互通情报,协同作战。

第七条

  省防空司令部得于本省重要地区设防空指挥部,其编制由军事委员会定之。

第八条

  省防空司令部得设防空协导委员会,情报所,监视队哨,无线电台,防毒队,其编制由航空委员会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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