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防空司令部组织条例
省防空司令部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3年5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4年5月30日 1944年6月16日 公布于民国33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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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在未设保安司令部之省,设省防空司令部,隶属于军事委员会,并受航空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掌理全省防空事宜。
第二条
- 省防空司令部设于省政府所在地,但必要时,得呈准变更设置地点。
第三条
- 省防空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综理部务,监督指挥所属机关部队及职员,副司令一人至三人,辅助司令处理部务,参谋长一人,承司令副司令之命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 省防空司令部设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 一、司令办公室:掌理文书人事印信图表工作考核学术研究,及各种章则计划之编核统计等事项。
- 二、军防科:掌理防空部队之训练与作战等事项。
- 三、情报科:掌理防空情报监视通讯及警报等事项。
- 四、民防科:掌理防护团队之组训,避难疏建之督导,民间防空宣传,及防护设备管制等事项。
- 五、庶务科:掌理经理警卫交际运输卫生器材被服等事项。
第五条
- 省防空司令部得分等级,其编制由军事委员会定之。
第六条
- 省防空司令部应指挥本省各市县防护团队,并与空军卫戍或警备部队及邻省关系机关切取联系,互通情报,协同作战。
第七条
- 省防空司令部得于本省重要地区设防空指挥部,其编制由军事委员会定之。
第八条
- 省防空司令部得设防空协导委员会,情报所,监视队哨,无线电台,防毒队,其编制由航空委员会定之。
第九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