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详杂议
臣今月二日至中书,曾公亮传圣旨以《杂议》一卷付臣看详,臣谨具条奏如后。
议曰:官有定员,则进趣虽多,不能为滥,宜定台、省、监、寺之员。须有缺然后用。
臣某曰:今之台、省、监、寺之官,虽名曰职事官,而实非前代之所谓职事官,而与前代刺史等所带检校官无以异。前代检校官之类,亦不能定员,待有缺然后拟。前代所谓职事官,即今所谓差遣是也。今之差遣,固已有定员,须有缺然后用人矣。若欲令今所谓职事官亦有定员,则今职事官以差遣员数校之,几至两倍,而有功有考当陟者,又未有以御之。欲有定员,所谓可言而不可行者也。
议曰:内外之官,正其名称,出则正刺史、县令之名,入则还台、省之名。
臣某曰:前代有勋官,有散官,有检校官,有职事官。勋官、散官,当其有罪,则皆得议请减,而应免官则又可以当官;而检校官与今行守之官无异,故朝廷与夺,皆足以为人荣辱利害。今散官、勋官、检校官,既不足以为人荣辱利害,为人荣辱利害者,唯有职事官与差遣而已。今若令内外官正其名称,出则正刺史、县令之名,入则还台、省之名,则是丞郎知州谓之刺史,京朝官知州亦谓之刺史,不知职事官之贵贱,何以别乎?又其禄秩位次,不知当复如何?若同之则理不可行,若不同则与未名之时又何以异?臣以为今州郡长吏谓之知州,非不正名,所领职事官,乃与前代刺史等带检校官无异,何伤于正名而欲改之乎?且汉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谓之刺史,今欲名州郡长吏为刺史,则何得谓之正名?
议曰:罢官而止俸。
臣某曰:文王治岐,仕者世禄,武王克商,庶士倍禄。盖人主于士大夫,能饶之以财,然后可责之以廉耻。方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不足,又以官多员少之故。大抵罢官数年而后复得一官。若罢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穷而无廉耻。士大夫无廉耻,最人主所当忧。且邦财费省之大原,乃不在此。议者但知引据唐事,乃不知唐时官人俸厚,故罢为前资,未至困乏。今官人俸薄,则与唐时事不得同。且不吝于与人以官,而欲吝于与官以禄,非计之得也。
议曰:以釐务实日并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以符考绩之义。
臣某曰:今欲以釐务实日并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窃以为不釐务者,非人情之所欲也;釐务者,非人情之所苦也。今等之无功,而釐务则计日得迁,等之无罪,而不釐务则不得计日而迁,恐未足以符考绩之义,而适足以致不均之怨也。且黜陟之法,务在沮劝罪功,不知立法如此,有何沮劝?
议曰:置兵部审官院。
臣某曰:崇班以上置兵部审官院,此恐可议而行。然崇班以上差遣,尽付之兵部则不可行,当约文字之法,相度所任轻重缓急,有付之审官者,有属之枢密者。至于磨勘,则官视卿、监以下,皆付之兵部审官可也。
议曰:置兵部流内铨,以代三班及置南曹。
臣某曰:三班院无以异于兵部流内铨,何必以代三班乎?今三班自无缺事,而又增置南曹,则非省官之意。
议曰:废江淮荆浙发运使。
臣某曰:江淮荆浙发运使尝废矣,未几复置者,以不可废故也。盖发运使废,则其本司职事,必令淮南转运使领之。淮南转运所总州军已多,地里已远,而发运司据六路之会,以应接转输及他制置,事亦不少。但以淮南转运使领发运,则发运一司事多壅废。此盖其所以废而复置也。臣比见许元为发运使时,诸路有岁歉米贵,则令输钱以当年额,而为之就米贱路分籴之,以足年额。诸路年额易办,而发运司所收钱米常以有馀,或以其馀借助诸路缺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类。要在拣择能吏以为发运而已,废之不为便也。
议曰:废都水监。
臣某曰:都水监亦恐不可废。今议者以谓此三司判官主领之时,事日烦,费日广,举天下之役,其半在于河渠堤埽,故欲废之,此臣之所未喻也。朝廷以为天下水利领于三司,则三司事丛,不得专意,而河渠堤埽之类,有当经治,而力不暇给,故别置都水监。此所谓修废官也。官修,则事举;事举,则虽烦何伤?财费,则利兴;利兴,则虽费何害?且所谓举天下之役半在于河渠堤埽者,以为不当役而役之乎?以为当役而役之乎?以为不当役而役之,则但当察官吏之不才,而不当废监;以为当役而役之,则役虽多,是乃因置监故吏得修其职而无废事也,何可以废监乎?且今水土之利,患在置官不多,而不患其冗也。
议曰:合三部勾院。
臣某曰:三部勾院臣未知其详,然恐由近岁三司帐籍钩考之法大坏而不举,故三司勾院有事简处。若不然,则此三部勾院,理不可合。
议曰:提举百司不当用内制,但用如张师颜者。
臣某曰:提举百司多用内制,而今患其与三司并行指挥,库务异同难禀。臣以为唯权均体敌,乃可以相检制。事有异同,则理有枉直。近在阙门之外,则非理皆得上闻。库务官司,亦何嫌于难禀?今若只用如张师颜者一人,与三司表里纲纪细务,则恐与三司权不均,体不敌。虽足以纲纪细务,而三司措置,百司失理,莫能与之抗议。今使内制一人总其权以敌三司,又使如张师颜者一人躬亲点检细事,小既足以究察诸司奸弊,大又足以检制三司,如此处置,未为失也。若以为费而当省,则提举百司于内制,但为兼职,废之何所省乎?
议曰:废宫观使副都监。
臣某曰:宫观置使、提举、都监,诚为冗散。然今所置,但为兼职,其有特置,则朝廷礼当尊宠,而不以职事责之者也。废与置,其为利害亦不多。若议冗费,则宫观之类自有可议,非但置使、提举、都监为可省也。
议曰:外则并郡县。
臣某曰:中国受命至今百馀年,无大兵革,生齿之众,盖自秦、汉以来莫及。臣所见东南州县,大抵患在户口众,而官少不足以治之。臣尝奉使河北,疑其所置州县太多,如雄、莫二州,相去才二十馀里。闻如此者甚众。其民徭役固多,财力凋弊,恐亦因此。然臣不深知其利害,不敢有言。
议曰:诏执事之臣下逮有司,俾行审官铨选之职,稍稍宽假,使时有简拔。
臣某曰:今朝廷使监司守倅及知杂以上,各以所知同罪荐举人材,其尚患所举不如举状。今若令有司行审官铨选之职,时有简拔,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不足以尽天下之材,而所简拔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议,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则于时政徒有所损而已。
议曰:择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两纸三纸举状者引对,给笔札,条为治目,不拘文辞,咸以事对。命官考验,有理趣者,除县令。三考绩效有闻,委提刑、转运上其实状,除京官。再入两任知县,如政绩显白,与减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臣某曰:议者以为近世县令最卑,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不问其人材如何,但非赃犯,则以次而授焉,甚非重民安本之谊。臣以为今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皆有三人举主,乃得为县令,非不问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盖近岁朝廷举令之法最善,故近岁县令亦稍胜于往时。但朝廷诱养之道未纯,督察之方未尽。大抵人才难得,非特县令乏人。今议者欲择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两纸三纸举状者引对,欲除以为令,则与举令之法无甚异也。若欲以笔札条对,求治民之材,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实,但得能文辞谈说者尔。又以为绩效有闻,则提刑、转运上其实状,即除京官。若令提刑、转运举者至于五人,而后与转京官,则得转京官者少;若但要提刑、转运举状,不必五人而后转,则如此选擢之人,何以知其贤于举令,而遽优异之如此!又以为两任知县,政绩显白,与减一任通判,便除知州。不知政绩如何而可以谓之显白?若有殊尤可赏,则朝廷自当选擢及有升任指挥,若不足以致选擢及升任指挥,则其政绩不为甚异。政绩无甚异,而更不用关升之法,便减一任通判,与除知州,臣恐入知州者愈冗,而所除又未必贤。
右臣所闻浅陋,不足以知治体,谨具条奏,并元降《杂议》封上,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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