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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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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量出军出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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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初行经界之正。唯在得人。而其择人之重。酬劳之典。不可比于常例。别为开具于后。

打量经界。唯在官使得人。令监司守令。专主其事。或以为监司虽本地主任之官。然依今别出均田使。勿杂他务。专任此事。优以数年。以责其成为好。恐未如委任监司之为得也。每一面。勿论前衔七品以下儒士品官。极择公勤识事者二人为监官。一主打量。一主等第。皆以其面或近面之人。二人同行。虽各有所主。而亦可相议以尽其职。守令与乡老。推择报使差定。书记一人。以民庶中知书淳谨者为之。监官议望告官差出。○书记之任。今世官吏辈行奸索赂。截簿改字。习与性成。沦肥浃髓。殆难以一时德政感化。非素特立良善不染其类者。则创事之初。切不可近。当于村民中择知书者为之。不足则僧人解文者亦可。此虽或疏野。执笔能书则足矣。疏野无妨于事。至于算计则本是监官之事。不当委于书记也。依法步量。守令逐面逐里皆亲踏考验。尤当致意于等第。使臣亦逐邑逐面亲巡考察。除今驾轿骑马。简其驺从。亲审田野。不但考察于文案而已。皆审思熟计于其始。委任责成于其终。事毕之后。量加㫌赏。

择定监官书记已具。令前期半岁。讲究经界事目及算计纽折之法。通晓精熟而后乃举行。每邑别设一厅。使之相会。逐日讲究。守令亲自讲议。又先试牵绳。习于闲地。然后乃行。

唯打量时。监色供馈及草籍外。其成籍该用供费纸札。皆自经费会减。勿使征出民间。

官使得人则田制均正而万世之利可成。不得人则害亦如之。然其为任之亲且紧者。尤在于监官。而监官之任。冒踏草露。出入阡陌。疆理畎亩。分别土性。均敷赋税。勤苦无比。而今刑杖动加。善无所赏。故监官之名。仍为贱役。朝家每有极择之令。而稍有知识者。至死深避。为其任者。率皆庸下无耻不齿士类者及奸猾之吏而已。所以田政若此板荡也。苟欲一正田制。以幸万世。则当不比常规。特重其选。必得实才。待之以礼。重置酬劳之典。一一实施。○其赏典。使臣守令加资。守令超四资。凡资穷者陞堂上。堂上亦陞嘉善。○论以古制则苟有受一道之地而尽善之者。当在裂土分茅之典。监官别受田四顷。亦不出兵。即本科外别受四顷。如本受四顷者则为八顷。后虽迁至卿大夫。亦不入于本科之内。皆当于画顷分田之初。定出其田。以待事毕后受。○书记则永除顷夫等杂役。若僧人永免大小工役及寺中杂役。劝农则不必一面一人独任。各其里长为之。执绳等任则以其田夫为之。如有功能尤异者。又加擢用。其庸谬不职及怀私任奸者。依法科罪。别择可合者。以代其任。步尺增减。田地隐漏。等第不公者。皆有常律。田夫仝罪。○右加资别受田。乃特典。后不得为例。若经界既成之后例量。则只当依常例。

监官赏典。唯授田与免税二者而已。熟思之。授田为当。或以为以原税十斛地为科。而限终身免税为便。如此亦可。但此是万世大事。不可不特重其典。使人人知劝。若如此则公事多弊。而受者不如受田之重。又虑后日不深识之人。以为国用不足。无功滥赏而罢之。则失信于国。诚非小事也。

图籍既成。各其籍末段。刻使臣守令监官书记姓名。以凭功罪。虽事过久远之后。苟有不公不职之事。则亦追论罪。削其赏典。若一道一邑。不得人。不如法。则使臣守令当之。一面等第不公。步量违式。则各其监官当之。虽迁至公卿。必行功罪。其面内经界封沟。限成就间皆其监官主掌考察。

○右田制既具。略据地方度田。以验其出军与税之实。

以里数准之田顷。则方一里为九顷。一里长三百步。一千八百尺也。后世以五尺为一步。而长三百六十步为一里。其实则一也。

且如扶安一县地。南北六十里。东西三十里。以三十里乘六十里。则为方一里者一千八百。得田一万六千二百顷。其地边山占居一方。除山林川泽及不毛之地与城邑闾里一万一千二百顷。约可实田当垦田。五千顷。

校士二十人各四顷八十顷。

官吏官属校吏校属幷百九十六人各五十亩百十七顷。幷入加定田之数。

各面主人十人各一顷十顷。

各面劝农二十人各一顷二十顷。

各面乡庠社仓复夫八十人各一顷八十顷。

各处伺候百七十一人各一顷百七十一顷。

山直四人各一顷四顷。

社稷厉坛直各二。幷四人各一顷四顷。

将官厅直二人各一顷二顷。

九品以上职官田可四十顷。今九品六品官。未满四人。此乃从优计之。

士类外舍生及内外舍免番者及武选世嫡有荫之类。皆在此中。田可二百六十顷。乡官乡正将官之类。皆以此等人差定。

各里正驿吏卒津夫站户及诸色田可二百十二顷。

右计除一千顷。约馀四千顷。

出军可一千人内。骑步兵漕水军合可五百人。束伍军可九百人。能橹军可一百五十二人。两处烽燧军四十八人。户保幷计四千人。○此外又有漕军馀保合出者及海滨无田能橹军。

又计除镇军资学庠驿马津渡诸项免税田约五百顷。此等约可三百馀顷。从优计除。约馀四千五百顷。

出税下年约可八千一百斛。以今十五斗斛。则为五千四百石。○大约田。高等少下等多。当㮣以七等为率。然其间有陈灾处。又从优一㮣以八等田计之。八等田下年税十八斗。则为八千一百斛。分为漕税留税。两色留税可五千八百馀斛。漕税可二千二百馀斛。○此外又有闾里顷布。约可六百馀疋。

○今垦田俗称时起。二千馀结。除灾年勿论。平岁所用。或有多小加减。大约如此。○乙亥量田元籍七千九百五十六结零。其中垦起三千三百六十九结零。其时陈处。今亦陈垦。而官吏书员辈任意偸漏。只以若干见录。故年例如此。他邑皆然。

今军额四百十四人。骑步兵武学新选别破阵合一百八十人。忠顺忠赞卫合十六人。御营军一百十四人。水军十五人。漕军八十九人。户保幷计一千二百七十二人。束伍军四百四十四人。别队三十六人。烽燧军三十三人。能橹军一百二十二人。战船射炮手四十八人。上骑步兵武学各项户保。又叠为束伍别队能橹射炮手等。故皆重入此数内。烽燧军亦皆老除及叠役者。

今平年田税三手粮。幷九百馀石。以十斗斛则为一千三百五十馀斛。○此外大同。每一结十三斗。

三手粮。即京兵粮也。于经税外加赋。经税则近世年分不以实。率用下下年。故其税至细。贡物杂役。名色甚多。而皆出经税之外。故轻者或二十斗。重者七八十斗。近年海邑始行大同法。定以一结十三斗为式。

又如全州折长补短。可方八十里。为方一里者。六千四百。得田五万七千六百顷。除山林川泽及不毛之地与城邑闾里。三万二千顷。约可实田二万五千六百顷。

校士八十人。各四顷三百二十顷。

官吏官属校吏校属。幷二百八十二人。一百六十九顷。

营吏营属及营学属。幷二百五十六人。一百四十四顷。

庆基殿属十六人。九顷。

各面主人四十人。各一顷四十顷。

各面劝农八十人。各一顷八十顷。

各面乡庠社仓复夫三百二十人。各一顷三百二十顷。

各处伺候五百九十三人。各一顷五百九十三顷。

社稷厉坛等直。幷四人各一顷四顷。

将官厅直五人各一顷五顷。

九品以上职官田。可二百二十六顷。今九品以上官未满二十人云。

士类田可一千二百顷。

各里正驿吏卒津夫站户及诸色田。可九百八十顷。

右计除四千一百顷。馀二万一千五百顷。

出军可五千三百七十五人内。骑步兵可二千六百九十人。束伍军可五千三百七十人。户保幷计二万一千五百人。

又计除营军资学庠驿马津渡诸项免税田。约二千二百顷。约馀二万三千四百顷。

出税下年约可四万二千一百二十斛。为今二万八千八十石。○全州土品膏腴。高等应多。比扶安当陞一等。然今姑从优。亦一㮣以八等田计之。为四万二千一百二十斛。分为漕税留税。两色留税可二万馀斛。漕税可二万一千馀斛。○此外又有闾里顷布。约可三千馀疋。

○今垦田一万四千馀结。此亦尽为漏落者。

今军额。

今平年田税三手粮。幷五千馀石。即七千五百馀斛。○此外贡物杂役价则皆出税外。无定数。凡诸道不行大同邑皆如此。

又如本国。南北二千四百里。东西一千里。然长广皆不一。折补以计。则可长二千里。广八百里。以八百里乘二千里。为方一里者。为一百六十万。得田一千四百四十万顷。除山林川泽道路园场及不毛之地与城邑闾里十分之八。约可实田二百八十八万顷。

右计除公卿大夫士吏隶及驿牧津站户及诸色免兵田约四十万顷。此从优计之。约馀二百四十八万顷。

出军约可六十二万人内。骑步兵漕水军合可三十一万人。忠义忠顺卫。亦在此数中。束伍军可六十二万人。户保幷计。约二百四十八万人。

又计除王子功臣赐税及各营镇军资学庠驿马津渡诸项免税田约三十五万顷。此亦优计之。约馀二百五十三万顷。

出税下年约可四百五十五万四千斛。为今三百三万六千石。○一㮣以八等田计之。此内分为漕税留税两色。留税约可三百八十五万斛。漕税约可七十万斛。如岭东诸邑之类则作布上纳。两界等处及直路邑则或全留或量留。漕税以为本地军宾之费。然其本数则如此矣。○若中年以上。则随年分。其税自增。若凶饥之岁。则随其灾损。亦当减税。皆不可预度。○此外闾里顷布。平岁约可四十馀万疋。又盐铁鱼箭船只市廛站店工商杂税之类。不在此中。

○平时即壬辰倭乱以前。通国田结一百五十一万五千五百馀结。下三道合一百万九千七百馀结。五道合五十万五千八百馀结。

今垦田六十八万馀结。大约虽如此。皆是书员辈偸漏者。五道则平时帐籍无存。而丙子虏乱前后。亦不量田。紊脱尤甚。

平时正兵十八万馀人。户保幷不满四十万云。

忠顺忠赞定虏卫及水军漕卒数未详。按大典水军元额四万八千八百。漕军元额五千九百六十。未知其时能充与否。

今正兵五万六千一百七十五人。户保幷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八人。

忠顺忠赞定虏卫。共一万五百二十七人。户率幷一万五千六百四人。

御营军。

水军。

漕军六百七十四人。户保幷三千二十六人。

束伍诸色军十六万一千九百二十人。今正兵户保及三卫户率。又叠为束伍诸色。皆重入此数内。

平时平年总税米黄豆合三十馀万石。即四十五万馀斛。除西北两界留本道外。六道税二十六万馀石。漕至京。此内岭南倭料米八千馀石。则输东莱。又有作布上纳处。下仿此。

今平年总税十九万五千馀石。即二十九万二千五百馀斛。除两界二万三千馀石。留本道外六道税十七万二千馀石。漕至京。此内有倭料米及作布上纳者。

国制田税。率皆漕京。贡物进上及守令所俸外方所用。皆出田税之外。故例为叠征于民。是以郡县各异其规。轻重又无常准。民之费出一结之地。轻或二三十斗。重者八九十斗。而其税入则如此。盖百官之禄。不足以自给。八方吏隶。全无常禄。而各自拮据以资。皆是寄食于凭公营私纳贿渔猎之中也。至于近世则非但民户多耗。种种征敛。因缘行奸。政在下吏任意偸脱之弊。尤甚于前。田结益漏。常税渐缩。

常考中国明朝总税米三千六百八万五千馀石。其中四百万石漕至京仓。绢二十万五千馀疋。丝十九万七千馀斤。绵花二十四万六千五百馀斤。绵布十三万八百馀疋。银一百四十九万馀两。未知其荒垦顷亩。能得其实。而其科税比古什一。果如何也。又今斗石之大。倍于古矣。

今量田尺所用周尺

此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今量田尺。以此周尺计造。较家礼图本周尺长九分弱较。丧礼备要图本周尺长七分弱较。今训炼院步数周尺长二分。今定顷法用此尺。用此尺。六尺为步。百步为亩。百亩为顷。则一顷之地。为方百步。

今按诸本所载周尺。长短不同。民生苦乐。兵众多寡。专在于此。必须详审。务得其当。

行法之初。量宜赐民田租半。或三分一二。以优其沟洫之劳。

此法之行。万民皆得其所。唯鳏寡孤独废疾者。犹为可念。为政者尤当惠恤。古者圣王所以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盖以此也。

若其比闾相保。族党相救。赒灾恤患。成礼俗兴学校等节目。自有古制。唯当次第举行。详乡约学制。

田制杂议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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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此法至矣尽矣。但一户所受有限。子壮则必别受田。若近处无窠。受于远村。则未免父子异居矣。曰古者井田之世。父子同居。秦商鞅恶民父子兄弟同居。故乃令分异而废井田。只后世之法。使民父子易于离散尔。固非所虑于公田也。盖民有常产则亲戚相存。无常产则父子不相保。且以目前事较之。亦可易见。今虽多田者。子若众多。则必买田而后乃得容居。而近处无可买之田。则不得已买于远地。此则今亦无奈何。人有故亡者。以私田则不必卖与。以公田则必代与。虽有卖者。以私田则有价然后乃买。以公田则当受便可受。然则公田之法。为易以异居乎。私田之法。为易以异居乎。况今多田者十居其一。而无田者常为八九者乎。或又曰今我国之民。旱田与水田并有之。故杂种稻豆。相和以用。若画地定受。则一顷之内。未必兼有旱田水田。有旱田无水田。有水田无旱田者。必多矣。曰是虽然矣。公田既行之后。民与今日之事。亦无相远。公田虽定画界。不无相求和换之事。谓各以要用。两相私和。分亩换耕。亲戚邻里之间。自可相通相宜。以一家同产言则父有旱田则子求水田而受之。兄有水田则弟求旱田而受之。亦唯其所宜。以相济也。今亦有旱田者未必有水田。有水田者未必有旱田。而况旱田水田都无者至众也耶。如中原之地。自淮以北数千馀里。皆一片旱田。而无有水田。我国西北地。亦水田绝无。安可论此。虽今南方峡邑之民则例多专事旱田。如金堤东津坪,砺山彩云乡等处则连野尽是水田而无旱田。此皆其民随其自然之势。各专其业。而懋迁有无以相济也。未闻以此阙用致乏。不比他方也。此条本不足卞。而姑从目下人事说破耳。或又谓若行此法。未免地少人多。是亦不然。天地造化。却无如此之理。人生于地。有如鱼生于水。未闻鱼多而水不胜也。果使地少也。今之一人兼幷而众人无田。为不足忧。而兆人均分之后。或有馀人之为可忧耶。大抵无论公田与私田。俱是一般此地此人。元非别基局。只公田则公而均。私田则私而偏。公则民产有恒。人心有定。教化可成。风俗可厚。万事无不各得其分。私则一切反是耳。且此法若行。菽粟如水火。又焉有今世景象乎。今多田者。有剩田而力有限。故不遍耕。无田者有游手而无其田。故不得耕。所以地多荒田也。纵有幷作之规。今以田给人耕之。而分其出。俗称幷作。多田者给人幷作。广合诸出。自可安坐而食。故无所事于勤力。无田者姑耕人田。每岁难常。以为非己之有。故亦无意于粪治。所以田多不粪也。此法若行则地无荒田。田皆勤力。通计地上生谷之数。则比今不啻倍矣。岁岁如此。恒久倍获。岂不菽粟如水火乎。孔子曰均无贫。圣人之言。岂不曲曲尽当矣乎。

或曰行法之初。富人未免为苦。今逸居不学无德于民。而田连阡陌。富冠乡邑者。固为僭分。然习富已久。卒然减省。亦人情所难堪。宜当宽贷。许纳粟拜影职。如今佥正察访之类。依实职例受田免兵。令后勿为式。如此则田制之行。不害于永久。久后自归于正。而富人无怨于初头矣。曰如此等事。系于一时微权。苟量时审势。有不得已者。则古人亦有行之者。然此则恐不必然。兹法之行。非官夺人田。计民分给。民各自为望受。则富人自当分于子弟奴仆。不过立号出兵耳。就使减省千金之家。终必愈于自前贫窘之人矣。此虽曲思深虑之言。行法之初。又开此路。则人争兴心。奔走财货。非所以一众志立大本之道也。自古圣王之创制安民。无他术也。其所存。为天下谋而不为一己谋。则人无不服。执之以正而行之以公。则事无不立。苟如是则人各得其所而安其分矣。不必曲为之法。以处幸民也。

或曰古制既废之后。田不在公而在民。富者连络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是以富者渐益富。贫者渐益贫。及其久也则牟利之辈。尽有土地。而良民相率流移。为其佣作之人。其害所至。不可胜言。然今率土皆为私有。人各视为世传之物。则一朝更变。亦甚难行。若仍为私田。不禁买卖。而唯限其数。自公卿以至庶民。皆有定限。田多者许其鬻卖。田少者买而足之。若此则如何。曰此亦先正经界。又明丁户。以田配丁然后乃可。不然民家所为。官府有不能尽察。而虚立名字。冒录籍案之弊。终不可防。然经界之正。丁户之明。非行公田。亦无由可得。就令经界既正。丁户既明。许为私有而复制其限。势有所难行也。盖为公田而人得受之于官。则生子众多者不忧其无田。父为大夫。子为士者。其科虽异。受纳无滞矣。既为私田而无所受于官。则人家生子。未免豫买。大夫之子。未为大夫者。必使之卖其馀田。老少生死。子孙众寡。买卖难易之间。人情事势。拘碍百端。因而奸伪。不胜其烦矣。虽严法刻刑。犹多犯之者如此。而欲期于必行。是设阱以陷民。而又从而刑之也。设使如商鞅之为。强立一时。刑少弛则法还废。此果何样政法乎。事虽似难于一时佚道使民。一劳永逸者。俗人以为难。而君子必行之。如此之法则少知事理者。亦识其不可行矣。

或曰兼幷之弊。自古识者皆欲痛禁。而每难于复古制。限田之不可行亦如此。则凡田不自耕而给人幷作者。定为著令。作者食五分之四。田主取其一分。租税仍今出于田主。违者许告官。分给如法。而幷没其一分。如是则力农者得食其力。而不自作者无所利于剩田。虽不曲为之防。而兼幷之弊。自息矣。曰此法虽似然矣。细思之煞有曲折。盖此私相约和。有同买卖。难以自官画定。且既许其田为私有。而复欲制之于其利。奸弊无穷。而事之难行。反有甚于限田。且后世采地世禄田凡养士之具。一切皆废。士大夫各资其田里而已。若不复养士之规。而但欲如此。则大夫无官者。世胄子弟乡里儒士。以至吏隶役于官者及凡孤儿寡妇。皆失所赖矣。是恶兼幷牟利之辈。而幷没别君子野人之意。只令手持耰锄者。乃有其食。而大夫士未有以处。则天下之通义。亦不如是。以孔子答樊迟学稼之问及孟子劳心劳力食功之说见之。可知。诚使朝无世臣。国乏游学。岂人国家之利哉。大夫士终不可无。而已贵者不能猝为手稼。不耕者难以自食。则其弊也将大夫持禄苟容。士干禄竞进。猾吏捐身徇贿。不啻如今之为矣。廉耻道丧。奸偸成俗。其害岂可胜言。是其必至之势也。且虽如此。既不限定其田。则贫富终不可均。又不以田配人。则逃役者益易于流亡矣。盖不复公田。百般作法。无一可者也。

或曰公田固善之至矣。今世如未能行。则姑行量田号牌可也。曰如此。犹贤乎已。然二者事为常烦。奸弊易生。非一劳永逸之道也。行之之难。有倍于公田。而其收效浅且短矣。凡事出于不得已。则无可奈何而姑取其彼善于此者。或有之矣。民是吾民。地是吾土。只在君相之举而布之耳。本无不得已。何苦而如此。盖今量田亦未免一时之扰。而未久还晦。以田只载于簿书。而经界不明于本地故也。户牌则一时多事。无异于公田。而民之欣厌则与公田异。故非严法刻刑。不可以得行。盖公田有役则有田。民自受田入籍。户牌则田与人不相配。民无所利于入籍。而有利于脱籍。故兆民皆欲避役。而唯上之人必欲籍之。是以设法必极其严。行法必极其峻。然后国中方无不佩之民矣。假令得行一时。刑少弛则法还废。亦如上所云限田之为。万世常行则万世常多事矣。人有动静死生无常。非如田地一定不易故也。公田则兼是二者之利。一举而两得。加以贫富均一。兆民悦服。二者则两劳而其利不相兼。得其一而失其二。加以民皆不欲而无悦之者。夫去其要而执其烦。舍其尽善无弊而取其半得半弊。舍其一劳永逸而取其常劳易废。斯岂智者之所宜为也。公田之法。至顺至安至简至要。何惮而莫之行乎。帝王治天下国家。此外更无他法。若后世终不得行。则终无望治矣。苟英明之君。断而行之。无古今无华夷。本无不可行也。

或曰此法固悦之者众。然豪富未免夺利。则不无作乱之端乎。曰此则必无之理也。若君德不明。在位之臣。皆谋身徇利。则非特此事。百为无望。而社稷且将难保。诚使君明于上。在位之臣。协心徇国。则举而措之。亿兆诚心悦服。设有奸滥专利者。或怀怨怼。将谁与为乱。设谓出于必不然而或有作乱者。自伏其诛而已。岂至以此为国家之忧哉。自古致乱者。率以徇一己之欲而事淫昏也。未闻以至诚行仁政而致乱者也。大凡天下万事。只是两端。天理人欲而已。近自一心之微。远至于天下之事。皆一规也。人苟存天理。则人欲自退听。而吉无不利。何尝见存天理而病身者乎。圣人所主。一于天理而已。天理所在。虽有诛殛讨伐之劳。亦所不辞。舜之诛四凶。文王之灭国五十。宣王之薄伐犬戎。皆为此也。若无所主。而半上半下。畏首畏尾也。虑奸回之或有怒则小人不可退矣。虑猾吏之或起怨则贿赂不可遏矣。因循姑息。果是为国之道也。则唐德宗之仍许擅袭为得计。而宪宗之断削诸叛为失策。宋高宗之主和仇虏为是。而诸贤之奋欲恢复者为非矣。以此见之。孰得孰失。孰安孰危。孰兴孰亡。其事虽殊。其理一也。况此吾民。令之斯行。噵之斯从。大小贵贱。无不各得其分。若脱涂炭而置之衽席之上者耶。只患人君不能去一己之私。明一心之德。富民作乱。非所虑也。

或曰若以此法定科而受田。分等以收税。则周家十夫有沟之制。亦无不可。而今必以四顷为界何也。曰本国地狭。虽中国亦不无地狭处。故如此矣。十夫百夫为制。亦何不可乎。此如李靖为地狭。故变八阵为六花之意也。其实八阵之义。皆在六花之中矣。非必四顷。虽一顷一畒。皆以是计之。只是要正地界以均人。明人数以均役。使之有恒产。各得其分耳。或又曰既科受有差。则只作一顷可也。而犹必以四顷为界。抑又何耶。曰田间沟径。疏泄水潦。通行人物。皆由小以趋大。则不可不如此。且此法虽为宜于今。其实三代制度。无不可尽行者。经界一成。后难更改。故欲谨之于初也。古时民之受田出兵。一齐以整。此法因今之宜。故大夫士受田有增减。所以比古犹有些不及处。我国则良贱军伍。不得不异制。又隔一层矣。

或曰本国山阜林麓不用之地居多。如此者奈何。曰圣人经制。皆因其自然之势而利噵之。苟顺其理。各有其宜。其可耕之地则作田顷。其山阜林薮不可耕之地则各随其便。为树艺牧畜之所可也。我国山峡之地。民利绝鲜。率为弃地。至于城邑村落。所在多傍山麓。可为果园。民若种得枣栗柿梨桑楮漆竹之类。随土所宜。户各数十百株。则其为利也不减田亩之收矣。而民不兴于树艺何也。是亦长民者。触事侵害而然也。今或邑有栗林则令农民守直而倍数征敛。至于私贸远方而纳之。故民之疾栗林也。如疾仇雠。南方民家。一有柚树。则置簿征纳。身役之外。添得此役。虽柚株既朽。而其征纳则传之子孙。害及邻里。故一有萌生。相戒拔去。以至蜂桶置簿。而峡民难于养蜜。有马有鹰置簿。而无势者难于畜马养鹰。一有名目。皆作民害。其间抑勒催督。吏胥奸弊。又不可胜言。呜呼。民何不幸不出于古之世乎。今欲以树艺之利。以裕山峡之民。则必先自朝廷省除进上。以绝凭借之路。明著法令。一切勿侵。然后可以劝民兴生。使资其利。如此则凡四方之地。山阜薮泽原隰。或为牧畜之场。或为材木之储。或为陂堤之潴。无处不有其宜。而生民有赖。家国自然赡裕矣。

或曰前代多言屯田之便。此则当如何。曰屯田本是给军省费之大者。然平时则诸营镇只置军资田。而不可复为屯田也。军资田则令民受耕出兵。而但收其公税。移入该属营镇而已。盖营镇虽有番军。本以番防。而炼习武艺者。不可舍炼习而驱诸屯田。且田牛农器。费用不些。不无侵损于军民矣。同是一地。与其劳军费财以损民。孰若给民收税以出兵之为愈。此所谓以在家之一牛。艰辛道路。贩得五羊。而忘其一牛之失。夸其五羊之得者也。今世各衙门屯田皆此类也。其为不可也较然矣。唯边隅有虞。屯众境上。不可放解。而自公廪给者。则量以便近陈闲处。依古法开屯田。以省转输。而广军畜可也。事已则亦当罢之。而令民分受。虽为屯田。亦依法作顷。

凡定税定役。莫善于以地。莫不善于以人。古今已然之效皆可见。古者以地出税。以地出役。即出兵。则人或死亡而地有常所耕者代之。故国无漏户之弊。民无无产之役。后世以人定税。以人定役。则人有死亡流移。故唐之租税。有摊税比邻之弊。租庸调法。虽授民以田。而以丁户为主。两税法虽以资产为宗。而先定税数。以大中小户分定。故俱未免此弊。本国军役。有一族切邻之弊。此必至之势。而流毒亿兆者也。李渤,丘濬及近世栗谷说。可考而见。为国家生民计者。宜深思之。

唐宪宗时。李渤上言。臣过渭南。闻长源乡旧四百户。今才百馀户。阌乡旧三千户。今才千户。其他州县。大率相似。迹其所以然。皆由以逃户税摊于比邻。致驱迫俱逃。此皆聚敛之徒。剥下媚上。惟思竭泽。不虑无鱼。○丘濬曰吕氏春秋。谓竭泽而渔。岂不得鱼。明年无鱼。李渤所云惟思竭泽。不虑无鱼。盖本诸此。后世取民。大率似此。而摊税之害尤毒。非徒一竭而已。且将竭之至再至三而无已焉。不至水脉枯而鱼种绝不止也。何则。中人一家之产。仅足以供一户之税。遇有水旱疾疠。不免举贷逋欠。况使代他人倍出乎。试以一里论之。一里百户。一岁之中。一户惟出一户税可也。假令今年逃二十户。乃以二十户税摊于八十户中。是四户而出五户税也。明年逃三十户。又以三十户税摊于七十户中。是五户而出七户税也。又明年逃五十户。又五十户税摊于五十户中。是一户而出二户税也。逃而去者。遗下之数日增。存而居者摊与之数日积。存者不堪。又相率以俱逃。一岁加于一岁。积压日甚。小民何以堪哉。非但民不可以为生。而国亦不可以为国矣。

我宣庙朝。栗谷告于上曰。今债帅辈剥割防军。必使代纳绵布。军卒数度留防。家已悬罄。不能支保。逋亡相继。明年按籍督戍。则本邑必以一族应役。一族又逃。侵于一族之一族。祸患蔓延。无有纪极。将至于民无孑遗矣。又曰今兹一有逃散之民。则必侵其一族及切邻。一族切邻不能支保。亦至流散。则又侵其一族之一族。切邻之切邻。一人之逃。患及千户。必至于民无孑遗然后乃已也。必革此弊而后。未散之民。庶几安辑矣。或曰今日军额隶籍。绝户者居半。若如此则无以应目前之百需。且巧诈之民。一切避役矣。曰呜呼。此国之所以终不振也。今生民之困。甚于倒悬。若不急救。势将空国。空国之后。目前之需。亦办出何地耶。

○公田贡举两者虽已行。后世暴君污吏及轻佻好利之辈。必有建请复设私田科举之议。此是天下国家大治乱。人心风俗大邪正所系。人君宜著为庙训。垂之后世。布告中外。如皇祖戒和虏之训也。

诸本周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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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本周尺附。此诸尺。今不用于田亩。而附于卷末。以备参考。

此乃丧礼备要图本周尺。较家礼图本周尺长二寸三分。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短七分强。

此乃今训炼院射场石标步数周尺。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短二分。

此乃我世宗朝周尺。以今三陟府所藏布帛尺。推以大典所载诸尺。长短而得之者也。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短六分。较训炼院石标步数周尺。短四分弱。较丧礼备要图本周尺。长一分。

此乃今三陟府所藏铜铸世宗朝布帛尺。半其所刻年号月日俱在。制造极精。细入秋毫。盖当时既齐律度。铸铜尺遍藏于各司各邑史库名山。而屡经兵乱。今无存者。唯幸保于此府。人亦视为寻常。未久又将埋没可叹。今公私所用布帛尺。较此更加七分强。○按大典曰以周尺准黄锺尺则周尺长六寸六釐。以营造尺准黄锺尺则长八寸九分九釐。以造礼器尺准黄锺尺则长八寸二分三釐。以布帛尺准黄锺尺则长一尺三寸四分八釐。今既得此尺。推以大典相准之数。而得黄锺尺。又以黄锺尺推之而得上周尺。

此乃今京中水标桥所竖水标石刻周尺。与上世宗朝周尺相准。

按礼书图本周尺。诸本不一。至于量田尺训炼院步数及此诸尺。皆是我世庙朝所定。想必其时同一周尺。而今差讹如此。未知秘府或有铜铸周尺否。求之中国。则庶或得其真耶。不然天下治平。制礼作乐。真得声气之元而定黄锺之律。然后度量皆可无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