磻溪随录/卷十九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禄制

编辑

京官禄磨炼

编辑

一品正。月五十斛。岁六百斛。从。月四十二斛。岁五百二斛。

二品正。月三十四斛。岁四百八斛。从。月一十八斛。岁三百三十六斛。

三品正。月二十四斛。岁二百八十八斛。从。月二十一斛。岁二百五十二斛。

四品正。月十八斛。岁二百十六斛。从。月十六斛。岁百九十二斛。

五品正。月十四斛。岁百六十八斛。从。月十二斛五斗。岁百五十斛。

六品正。月十一斛。岁百三十二斛。从。月十斛。岁百二十斛。

七品正。月九斛。岁百八斛。从。月八斛。岁九十六斛。

八品正。月七斛。岁八十四斛。从。月六斛五斗。岁七十八斛。

九品正。月五斛五斗。岁六十六斛。从。月五斛。岁六十斛。

数内。大约三分之一。以钱。一。以白米。一。以粟米半。黄豆半有奇零。则分以成数。如正一品。月五十斛。则钱三贯六百文,每钱二十文。准米一斗。白米十六斛,粟米八斛,黄豆八斛。正九品。月五斛五斗。则钱三百八十文,白米一斛八斗,粟米九斗,黄豆九斗。馀皆推此定为其式。录事书吏以下。无黄豆而一分。白米一分。粟米钱。则依例一分。外方吏隶仿此。公廨所需及外方官禄,官需使客等各项支。下皆仿此。但四方土地不同。若粟多稻稀处。则一分粟米,一分白米半,黄豆半,其无稻之地。则只以粟米而无白米。皆当量宜定式。

此以十斗斛计之。说见田制。斛即石也。若以今十五斗斛。则此六百斛。为四百斛。六十斛。为四十斛也。下皆仿此。○若或以䌷布。补给禄俸。则于右数内。量减米钱。依田税常准。代以䌷布。而六品以上。以䌷及麻布。七品以下。以绵布麻布。十月颁䌷若绵布。四月颁麻布可也。吏隶禄。亦仿此。

按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故立之君师。承以卿士。使奠民居。以遂其生。耕者。出米。仕者。受禄。而出米者。无过于什一。而害于耕。无轻于什一。而不足于用。然后可以裕民生。而给国用受禄者。职卑而足以代乎耕。秩崇而足以仁其亲。然后可以励廉耻而成礼俗矣。本国。冗官太滥。俸禄至薄。秩崇者。犹患艰食。况其卑者乎。于是。苟且之习。纷起。营私之弊。莫禁。交相征利。罔有纪极。是虽士风污浊之致。从仕于公。而责以家食。此何义欤。古者。有受万锺之禄者。有至于十万之多者。然是其官长以地计受。而属僚府胥之俸。皆在其中也。闻今日本法。百人之长。緫受百人所食。分养百人。千军之长。緫受千军所食。分养千军。故至有受数十百万石者。汉时。九卿与郡守之禄。二千石。历代虽有损益。而大约不相远。大明之制。一品之俸。乃千馀石。比汉半之。然斗斛之大。倍于汉矣。我国地褊人稀。税入不敷。安可与中朝比隆。然量其邦之大小。称设官之多寡。要使各报其功。各酬其劳。及于仁亲。免于艰食。则一也。今乃度此经税之实。考古制禄之意。参酌时宜。拟为其例云。按古之制禄。以田与禄。为一途。今也。既给田。又颁禄。必颁倂此而商量。然后乃合于事宜也。

右今欲施行。初头便难接济。则姑量为减半。或三分一二。以定使稍加于今。以待田制完成。全给为当。然奴婢法。即奴婢以世之法。未改之前。则自九品以上。皆以三分减一。给之为可。外官同。如院即减十斗缘事亦然书吏减五斗

一。凡禄。每月分给。今我国四时给禄。莫如依中朝。每月分给。

一。有闰月。则亦计月给之。吏隶及外方。皆同。

一。各陵参奉。减月禄一斛五斗。以本陵所在邑计给番粮。其数则两参奉。幷每一月。米三斛,黄豆六斗。以为参奉粮馔。及上下番时。往来仆马所食。又每岁春。都给铺陈纸地价米三斛。此则参奉所居铺陈。若陵寝所用铺陈。则自公措备。

一。堂上以上及台谏,侍从官。以非过见遆。不可绝禄者。给其本品半禄。如此而中枢府及军职。遆儿革罢之。

一。忠臣,清白吏嫡长子孙。世禄。忠臣嫡长正八品以下。清白吏嫡长正九品以下。皆限曾孙。凡嫡长谓承重者。父在则不得受。有本职。亦不叠受。○虽无子孙。有母妻。则亦给。○先贤子孙。依忠臣例。

一。国若饥荒。则取旨。减御需。亦减百官禄。御需减十之二。百官以至吏隶。皆减十之二。若大无。则量宜更咸。唯番军禄。不减。军士则减其番。而不减其料。外方。并同。○饥荒。则内外各项支用。皆依此例。减省。

一。堂上以上官。年七十。致仕退居者。各以其本品半禄。依赐税例。画田免税。如本品半禄二百斛。则一等田二十顷。至九等田。则一百顷之类。

京吏隶禄磨炼

编辑

录事。月四斛。岁四十八斛。

如四斛。则为钱二百六十文,白米一斛四斗,粟米一斛三斗。下皆推此为式。○其陞禄者。月五斛。岁六十斛。

书吏。月三斛五斗。岁四十二斛。

皂隶。月二斛五斗。岁三十斛。

皂隶。即俗称使令者耳。又有罗将诸员者。亦皆一軆。此或每月米与绵布参支。亦可。

司奴。同上。

女仆若令从役。则其禄当与男同。然官府。本不可役女。说见吏隶条。

小史。月一斛五斗。岁十八斛。

小史。即限前使唤者。今京中。则称厅直。勿论书吏司奴之子。从自愿为之。畿邑。则称通印。南方。则称贡生。皆以官吏之子。为之岭北。则称砚直。以官奴之子。为之。盖皆小吏也。详见吏隶选除条。

京兵。月一斛五斗。岁十八斛。又岁绵布八疋。以其保所纳。○旗。緫加二疋。

马队。月加黄豆九斗。粟米六斗。又十月。至四月。月加钱六十文。

京兵之禄。比皂隶。虽若小矣。而京兵则有保布。又常多休日。不比皂隶苦役。今亦京兵料九斗。而皂隶。则月给价布二疋料六斗矣。据此。则京兵虽定十五斗。其实愈于皂隶。况又有试才赏格之典耶。

匠人。月二斛五斗。岁三十斛。

即官府常役工匠。每月考其精粗勤慢。上等加禄二斛。其次加一斛。其馀受本禄。其最下不可任者。则论罚。慢其任者。罚笞不胜任者。黜之。若弓人,矢人,甲匠。大刀匠绫罗匠王匠之上者。则别加一等。同从九品禄。

皂隶,罗将诸员等。大典原数。并五千馀人。以外方人充定。三番相遆。立役于京。故应其役者。皆未数年。破产流移。今则添定十二番。一朔当役。而例为收布二疋。募京人代立。月给其价布二疋。又给料六斗云。

一。录事受田二顷。受田二顷。不出兵。身死三年后还田。而妻存则犹给其半。不出兵。○其陞禄者。四顷。书吏以下。不受田。书吏以下。凡京衙门吏隶。皆无受田。

京各司公廨所需磨炼

编辑

各衙门公廨所需。即公事纸地,铺陈,灯油,柴炬炭。○柴则只以上直房计之。皆酌量其数。折米定式。每岁孟春。支下其司。此皆精加参酌。的定其数。每岁户曹。以经费支下。本司自当以此为用。如铺陈之属。则随弊贸备。纸地,柴炬之属。则皆有定数定价。募定主人。如今贡物主人之为。○词讼衙门。则用纸虽多。各有其作纸。勿受以布。依法纳纸。每白纸一卷。虽数多者。无过五卷。以为其公事纸。此纸价。则依他司而无加定。○数内三分一。依例以钱支给。若饥荒。则亦依例减数。

古之各司公廨田。盖为此等支费也。

或曰。今诸上司两司,政院,弘文馆。则该用纸札。自攸司例为进排。今皆画定价米。则未知如何。曰。台谏启辞纸。则依今例进排无妨。然今名虽进排攸司。势不能一一开库出纳。故只定给其价于贡物主人。使自备进。实则无异。而徒乱事为文书而已。用之在此。而薄之在彼。漫不加察。孰与本司。自为知数乎。凡大内所需。外宜悉罢进排也。曰。如此则各司务清。冗官可省。善莫甚焉。但诸物之价。一皆恒定。或有不足之时。则奈何。曰。凡国家制式。但定其常而已。若或有例外多费之事。固当别关。取用于经费。然非有别段事为。则凡其所定。本从优数。当每有馀裕。岂患不足乎。

大内进排外诸上司。此等进排。悉罢之。○诸上司在阙内者。似或诸物进排耶。当问之。○政府政院三司。乃论政事之地。除其纸地。入于进排中而磨炼。其馀物。似或可耶。○更思此诸司。亦无不可定数以给之理。六部亦是论政事之地。而当为定给。则此独何为。不可定给耶。○政府。亦无不可定数以给之理。王者所用。亦当定之。则政府奚独不可乎。设或多事而不足于用。当复具由启之。而复为量给用之。无所不可。

议政府。几斛。

吏曹。几斛。

户曹。几斛。

礼曹。几斛。

兵曹。几斛。

刑曹。几斛。

工曹。几斛。

此下当列。开各司定数。书塡。

京诸司公廨所需。多者。或七八十斛。少至二十斛。似当如此。政府。则虽非多事之地。亦时有六曹合坐。户曹,兵曹。则文书似最繁。皆当酌其事实。以定之也。○太学,四学。亦只定官司所需。若系养士者。则别有所下也。

比外方。虽当省约。然亦添柴价而计之。

外方官禄磨炼。

编辑

外官当依京例一軆。但定其品禄。而即今外官无定俸。其公私所用诸物。各自随色赋民。近岁大同法。始以米折定。而绝其杂征之弊。今若不为立条举论。恐有科外别生弊端。且郡邑事軆。与京官不无小异者。故因今大同所定。而更加详量磨炼云。

监营。

监司。月十六斛五斗。岁一百九十八斛。

如十六斛五斗。则为钱一贯一百文,白米五斛五斗,粟米二斛七斗,黄豆二斛八斗。下皆推此为式。

都事。改陞参理。月十二斛。岁百四十四斛。

都事。若令除挈家。则月六斛。而京付正七品禄。给其家。

军官五。月各三斛。都合岁百八十斛。

两界。加五兵营同。

审药。月三斛。岁三十六斛。

检律。月三斛。岁三十六斛。

官需。四百五十斛。

此。乃盐,酱,鱼,肉,果实及凡营中应需杂色价。

清密。四十斗。价米。八十斛。

真油。五十斗。价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价米。二十一斛。

雉鸡。价米。一百五十斛。

公事纸地,铺陈,药材及一应营中应用杂物等价米。九百斛。轺轩,马,轿,毛物等具。亦在此中。然国典诸道监司。皆乘马。今之乘驾轿。自明宗朝以后。如此云。此当从旧典。

合二千二百四十五斛即今一千四百九十六石十斗。

兵营。

兵使。月十六斛五斗。岁一百九十八斛。

虞候。月十二斛。岁百四十四斛。

若令除挈家。则月六斛。而京付正七品禄。给其家。

军官五。月各三斛。都合岁百八十斛。

监,兵,水使在厅军官外。又有待变军官倍在厅之数而无禄。只朔望试射及有军务时待令。详见兵制。虞候。亦定待变军官二人。如上例。如北兵营,统营虞候待变。加二人。

审药。月三斛。岁三十六斛。

官需。四百二十斛。

清蜜。四十斗。价米。八十斛。

真油。五十斗。价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价米。二十一斛。

雉鸡。价米。一百二十斛。

纸地,铺陈,药材及一应营中应用杂物等价米。五百二十斛。

合一千七百六十九斛。即今一千一百七十九石五斗。

统营。

统制使。月十六斛五斗。岁一百九十八斛。

虞候。月十二斛。岁百四十四斛。

若令除挈家。则月六斛。而京付正七品禄。给其家。

军官十。月各三斛。都合岁三百六十斛。

官需。四百五十斛。

清蜜。四十斗。价米。八十斛。

真油。五十斗。价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价米。二十一斛。

雉鸡。价米。一百二十斛。

纸地,铺陈,药材及一应营中应用杂物等价米。六百斛。

合二千三十二斛。即今一千三百四十八石十斗。

水营。

水使。月十五斛。岁一百八十斛。

虞候。月十斛五斗。岁一百二十六斛。

若令除挈家。则月六斛。而京付正八品禄给其家。

军官五。月各三斛。都合岁百八十斛。

官需。三百九十斛。

清蜜。四十斗。价米。八十斛。

真油。五十斗。价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价米。二十一斛。

雉鸡。价米九十斛。

纸地,铺陈,药材及一应营中应用杂物等价米。四百五十斛。

合一千五百六十七斛。即今一千四十四石十斗。

一。官需油蜜,雉鸡等贸备支用之规。详见各邑下。

一。监营别立营库,营厨。监司,都事。皆自营中支供。勿委于本邑军官。馔物,灯油之类。亦自此分支。审药,检律。馔物,灯油。亦自官需。每朔计下。审药检律。若欲受全禄者。则除出官需。添之月给五斛。而馔物灯油之类。无所给。诸营。皆同此。

一。两界监,兵营军官倍数。则逐员月禄。加磨炼。九营门军官。每人月三斛。从实数磨炼。外又加定将士馔物价米。六十斛。以补官需。有军官边镇邑。仿此。如西北极边及东莱,济州等处。有军官州府。亦月禄。外加定馔物价米。二三十斛。以补官需。州府军官。每人月二斛四斗。为式。

一。兵水营旗牌官。每四孟朔。给禄三斛。营门旗牌官。其禄视各邑镇倍之。盖以轮番留直故也。○旗牌官数。兵营四。水营五。统营加二。

一。即今监营中军罢之。说见兵制。诸道无兵使处。则依今例。有中军。中军月禄六斛。又加定馔物价米。

大府。

都护府。

府使。月十三斛五斗。岁百六十二斛。

通判。月八斛。岁九十六斛。

乡官。即今之乡所。禄见下。府,郡,县。同此。

官需四百斛。此。乃盐,酱,鱼,肉,果实及凡官中应需杂物价。

清蜜。四十斗。价米。八十斛。

真油。五十斗。价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价米。二十一斛。

雉鸡。价米。九十斛。鸡则一首。米一斗。雉则一首。米二斗。为式。

公事纸地,铺陈一应官中应用杂物等价米。二百二十斛。一应杂物。举官中应用器用凡百之物。而言其系市贸者。准价以买。其系工造者。准给工价。切勿称以官贸官造。减缩其价。既有价米。营门。则皆自营备。纤芥勿定于各官。各官。则纤芥勿征于民间。又今诸营。则营吏笔墨。自营有朔下。而各官。则皆令官吏自备。不过侵渔民间以为之而已。各官。亦自官朔下。以至各镇,驿,即察访道。学,该吏笔墨。量其文书繁简。皆其公备以下。或两月一下。或三月一下。皆有定式。又凡吏隶厅簟席之类。亦皆自公量给其费。

合一千一百一十九斛即今七百四十五石。

此外。又有使客支供及监兵使巡到支供米。随邑定数。其例见下。府郡县仿此。

府使。月十二斛。岁百四十四斛。

判官。月七斛。岁八十四斛。

官需三百五十斛。

清蜜。四十斗。价米。八十斛。

真油。四十五斗。价米。四十五斛。

法油。二十五斗。价米。十七斛五斗。

雉鸡。价米。七十五斛。

纸地,铺陈一应官中应用杂物等价米。一百八十斛。

合九百七十七斛五斗。即今六百五十四石五斗

郡。

郡守。月十斛五斗。岁百二十六斛。

丞。月六斛。岁七十二斛。

官需。三百斛。

清蜜。三十五斗。价米。七十斛。

真油。四十斗。价米。四十斛。

法油。二十斗。价米。十四斛。

雉鸡。价米。六十斛。

纸地,铺陈一应官中应用杂物等价米。百四十斛。

合八百二十二斛。即今五百四十八石。

县。

县令。月九斛五斗。岁百十四斛。

丞。月五斛。岁六十斛。

官需。二百五十斛。

清蜜。二十五斗。价米。五十斛。

真油。三十斗。价米。三十斛。

法油。十五斗。价米。十斛五斗。

雉鸡。价米。四十五斛。

纸地,铺陈一应官中应用杂物等价米。一百斛。

合六百五十九斛五斗。即今四百三十九石十斗。

一。使客支供米。大路一百五十斛。其次。百三十五斛。递减十五斛。至三十斛止。如珍岛,南海等邑及峡邑最僻者。十五斛。如平壤,开城府,全州等使客多留住处。元定外。又加给五十斛。如龙仁,坡州等地近京诸路所会。亦加给五十斛。京城渐近。则诸路渐会。如杨州,抱川,长湍,水原,竹山等处。亦当量此为差。三四十。或一二十斛。○凡计路。既分大中小路。又分其境内。站之多小。量定差等。如长城,潭阳,慈山等有山城处。使臣亦多巡住。量宜加给三十斛。或一二十斛。凡出站时。杂物刷马价。亦在此中。○此外使客。或因公事。例外久留者。量其大小久近。元定数外。别会减。

一。监,兵使支供米。于使客支供米外。别磨炼。监,兵使。各一巡十斛。春秋两巡。则各二十斛。大次邑。加五斛。郡之人户特众者及府为大次邑。加五斛。则一巡各十五斛。大邑。加十斛。定式会减。如不巡。则不下。今大同事目。都给监司支供米。五石。而此为优定者。盖为监,兵使。留住审察诸事。而邑大则事繁。留住多日故也。两巡外。如或有因事过历。此则当入使客支供中。○水使但巡海邑。然海邑鱼盐价轻。异于山邑。官需使客支供等米。本宜减省。而一体定之。此不须别为磨炼。

所谓不巡不下者。不会减于国计也。今湖西监司。不巡。则以为不下本邑。而监司坐收其米。为己用。无理莫甚。

一。西路诏使及赴京使臣。别会减。只论正使。如赍咨单行之类。不在此例。凡邻国使及奉命邻国使臣。亦别会减。如义州等处。赴京使臣粮资及留待员人之类。皆别会减。

一。西直路当站邑。铺陈价米。二十斛。加磨炼以下。勿论府县。皆于本数外。加磨炼。

一。今大同之规。有八结所纳雉鸡。然百物皆入官支。不别敛民。乃为正法。此亦依例折价定支。即今大同之规。有八结所纳雉鸡。非但纳官之际。吏缘为奸。名色多端。本非正法。莫如一入官支。折米以定之为善也。然守令若欲逐日使吏市贸。则必有劫买之弊。又致阙用之患。必募定邑底人。准给其价。一依定式。使之食其馀利。而随用备纳。如京司贡物主人之例。如此然后。公私俱便矣。若雉鸡稀罕处。则量宜贸用他物。亦可。油蜜之数。皆仿此。○凡官需油蜜之类。则别使仆隶。随便贸用亦无妨。然诸物之价。亦既优定。守令当体此意。使无伤于公私。若或出给廉价。勒定办纳。侵剥吏隶。害及民间者。宜深罪之。

或曰。雉鸡数多。虽有其价。一人似难以办。且吏辈索赂。何间于村民与邑人乎。曰。若临用猝贸。则亦或难办。永为己业。食其馀利。则春间受米。预为周旋。或养于家。或贸于市。或求卖者来集。或往贸诸歇处。或先期与米。及期捧鸡。多方相济。自足为办。下吏索赂。亦不然。村民各自来纳。故吏辈能阻喝受赂。若邑人专当。则事势自不得如此矣。

一。官需油蜜雉鸡等物。公私诸用。皆在于其中。当量宜随便。计朔支用。而公用外。凡上副官所供。大约五之三。支上官。则二。支副官可也。营衙门同。○乡官支供之类。亦是公用。营门,军官。亦然。

官需既定其数。则即今官屯田。悉罢之。唯蔬莱田。以府郡县。量宜定数。县。一顷五十畒。郡。二顷。府。二顷五十畒。都护府大府。三顷。以附邑田。择定免税兵。可也。营镇学驿。皆仿此。监,兵,水营。同大府。佥使镇。同县。万户镇。一顷。县学。一顷五十畒。郡学。二顷五十亩。府学。三顷五十亩。都护府大府学。四顷五十畒。五十畒。则教官。馀为诸生所供。驿则每察访道。五十畒。○或曰。教官察访。五十畒。而万户一顷。何也。曰。有军官,军事故也。

一。如官结鱼箭。官养鹰之类。宜一切禁断。海边鱼箭。皆给民为业。而依法收公税而已。不得出民力。官自结箭,盐盆。仿此。若川鱼小梁。则勿以此论。然不得出民力为之。如今有马,有鹰,蜂桶,置簿,征责之类。尤宜痛禁。犯者从重论罪。

一。若遇饥荒。则官员,吏,隶禄及官需使客。各项所支。皆减十之二。总计税数十损六以下。则论以饥荒。州郡。则通一邑而论。监兵水营。则通一道而论。朝廷。则通一国而论。○大无。则量宜更减。

一。每年年分灾伤。文书修正。所入纸札支费。每百顷只从其年陈灾新起田计。一斗。为式减下。自经费会减。不得征出于民。○文书色吏。则以官吏中。择定一二人。可也。或谓今各面踏验。其事极繁。数内官吏。难可周旋。此不知今之年年踏验。乃弊习之甚者。若用正法。则年分灾伤。本自简易。而皆官员之事。吏辈无与于其间。所谓色吏者。不过掌其受成文书而已。官吏一人。亦无不足矣。且其文书。不如今之尽誊田案。三件成册也。只开陈灾新起田而已。亦可以见在官吏数。日毕书也。

一。凡有公廨城池修补等事。则守令。量其容入。报监司。别会减。以为工役之费。皆以经费会减。若大段营修。则当建白朝廷。特为支费。又不在此例。○各镇仿此。

右。官需以下诸色米。似为过优。未知果如何也。此极费审量定之。而人犹虑狭。盖今国制。京中百官俸禄至薄。而外官无定禄。因以科外聚敛。以济公私之用。故在京宰执。不足以自给。而外官。则必馈遗朝贵。兼及亲旧。因成规例。一为邑宰。则人必以此责之。此等事。狃习耳目。似不可专无人事。一如京官故耳。然此皆系私事。夫包苴不入大夫之门。古之义也。前朝之制。有云。侍朝两班。不得受人赂遗。至于茶药纸墨。亦不可受。此犹近于古意矣。大凡作法者。一毫私字意思带来。则万事皆失其正。盖公私二字。天理人欲分辨路头。经国立制。但不可容得分毫私字。

旧时。外官有不为进奉者。黄相喜启请推考。今人皆美其事。以为此是外方尊朝廷之意。又皆曰。为守令者。当周其亲旧。不同他官。此亦流俗中意见。外方尊朝廷。此系法度礼数之严明如何耳。若以物私馈。则非所谓尊朝廷也。且所馈之物。尽出于民。朝廷者。本为民而设。若除外邑。则朝廷更有何民。而使守令私自厉民乎。若夫周其亲旧。亦系官之大小。禄之多少尔。岂有为京官。则虽宰相不然。而为守令。则虽小官。必优赠之理。守令。乃牧民之官。而谓可敛民而私其亲旧。是何义耶。但当内外官。皆有常禄。而禄既不薄。则自可随分及人视禄多少。裁其阔狭。而成其厚风也。

右外官。一依京官例。各给品禄。而其系公用。及使客支供所需。则别定其数。依例以给。则不必列书。油,蜜,雉,鸡等价。而上副官。各自以其俸。随意调用。无同一官厅。公私用混入之弊。上副官分支之事。此似便当。而但若无官厅。则使客所供。虽有其米。或难猝办。今则官厅既恒备诸物。公私皆入。故自可推移用之。若无官厅诸物。则使客临时。似有不及办之弊。然此则既有元给之米。亦可预备。或推移也。且铺子既兴。百物通行之后。则虽或猝办。亦可无患耶。○又各邑事务浩繁。出入者众。虽不系于私。而亦不可应入会报中。如此事亦多。然此亦既有公用元定之米。则虽无官厅。亦可随宜酬用耶。更当思之。且如此则官员日用所资鱼盐等物。亦逐贸于市。郡邑事。异京官。若官员。与民交易。则必生民弊。必也常定某物。某物价若干。如京各司诸物价。然后可无此患。京中则朝廷百司俱在。虽卿相家。即一私家。虽日交易于市无弊。若郡邑。则都执民命。虽下县。论其事体。实犹国家。若与民交市。则无论使官吏私从。皆生民弊。势所必然。必自朝家。常定某物。某物价若干。如京各司诸物定价。然后可无此弊。事或如是。故仍今磨炼矣。若依京例。而有便无患。则异日国家。亦可变通以定也。若如此。则当以其官需油,蜜,雉,鸡价米。分添于上副官禄。乡官禄及使客支供米。官中应用杂物等价及杂费。诸营门。皆同此。

乡所厅。座首。一人。别监。大府,都护府。四人。府。三人。郡。二人。县。一人。

座首。四孟朔。四斛五斗。

别监。四孟朔。三斛。

此则颁给其家。乡所在官时支供米。则别下其厅。

每岁。大府都护府。米四十五斛。黄豆十五斛。府。米三十六斛。黄豆十二斛。郡。米二十七斛。黄豆九斛。县。米十八斛。黄豆六斛。分为春秋两等支下乡所厅以为厅中经用。即乡所。在官时支供米。贸储厅中。以为经用。其馔物灯油之类。则自官厅分支。○有闰月。则加下一朔米豆。

纸地,铺陈价米。每岁大府,都护府。二十斛。府。十六斛。郡。十二斛。县。八斛支下。

右。一岁幷计。大府都护府。百四十六斛。府。百十八斛。郡。九十斛。县。六十二斛。

营门。则军官厅铺陈纸地等价。幷入都数中。而各邑。则既有乡所厅。又有将官厅。诸处支费。条项繁多。故各别为磨炼。

将官厅。

把总。四孟朔米。三斛。

哨官。四孟朔米。一斛五斗。

旗牌官。四孟朔米。一斛五斗。

此则颁给其家。将官有事。官家及操炼时支需。则别下其厅。

每岁。每一员。米三斛,黄豆一斛五斗。为式。支下将官厅。以为有事官家及操炼时所需。馔资。亦在此中。○有事若试阅之类。计员数而支下者。量定郡县所下多寡之限也。至于论用。则通融以为厅中经用。

纸地,铺陈价米。每岁大府都护府。十斛。府。八斛。郡。六斛。县。四斛。凡厅中所需将官中。轮定掌务次知。一年相遆。

或曰。把总重任。而禄止三斛。似为轻矣。曰。将官非军务时。则常在其家。非居职者之比。然而给禄三斛。所以优重之也。

军器监官。每四孟朔给禄一斛五斗。以务住官时。则以官需支馈。

典礼官。每四孟朔。给禄一斛五斗。所任与择授等事。见郡县条。

一。各乡乡正。每四孟朔。给禄二斛五斗。文报纸地价米。五斗幷入此内。

大府学。学即今乡校。

都护府学。

教导。正五月十四斛。岁百六十八斛。

盐酱馔物。百用尽入本禄中。下镇驿。皆然。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六斛。

合一百八十四斛。即今一百二十二石十斗。

府学。

教导。从五月十二斛五斗。岁百五十斛。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四斛。

合一百六十四斛。即今一百九石五斗。

郡学。

教授。正六月十一斛。岁百三十二斛。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二斛。

合一百四十四斛。即今九。○十六石。

县学。

教授从六月十斛。岁百二十斛。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斛。

合一百三十斛。即今八十六石十斗。

佥使镇。

佥使。从四月十六斛。岁百九十二斛。

军官盐酱馔物。皆入此中。若欲公备馔物。则佥使与军官。量为除出禄米。以贸备可也。

军官二。月各三斛。都合岁七十二斛。

在厅军官二员外。又有待变军官六员。堂上。佥使镇。在厅军官三员。待变八员。万户镇。则待变三员。

旗牌官二。各四孟朔一斛五斗。都合岁十二斛。

水军镇旗牌官三员。万户则旗牌官二员。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二十斛。

合二百九十六斛。即今一百九十七石五斗。

或曰。军官禄月三斛。而旗牌官禄。如此其少。何也。曰。军官长从在公旗牌官。则常在其家。只于有事务时。来待故也。且凡各镇军官。亦不必以远人带来。择近地人。为之好矣。

万户镇。

万户。从五月十二斛五斗。岁百五十斛。

军官一。月三斛。岁三十六斛。

旗牌官一。四孟朔一斛五斗。岁六斛。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五斛。

合二百七斛。即今一百三十八石。

一。釜山满浦等堂上佥使镇。月加三斛。又岁加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斛。

察访道。

察访。从六月十斛。岁百二十斛。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八斛。

合一百三十八斛。即今九十二石。

参下察访道。

察访。正七月九斛。岁百八斛。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四斛。

合一百二十二斛。即今八十一石五斗。

漕仓。

判官。月七斛。岁八十四斛。

纸地,铺陈杂物价米。十斛。事简处八斛。

合九十四斛。即今六十二石十斗。

已上各官员。有闰朔。则加给一月俸。吏隶同。其四节给禄者。亦计加一月数。营镇。则每朔本邑守令。亲往颁禄吏隶军卒亦点考以颁。营镇官员以下。禄预为计数。收储本营镇库。每朔亲往开库。学校。则受于本邑。驿官仓官。亦然。

学校镇驿所用柴炭。学校则分给本邑所捧六分之一。不独教官。凡斋生支供所用。皆在此中。画总以给。依官捧例捧之。而量定十二朔所支日月下记。皆经押于教官。如官中例。镇则以番军伐取。驿则以驿属伐取。远驿则收其价。以给本驿雇役者。○远驿柴炭冰丁价。幷每一户。无过钱十文。准米五升。仓则但判官在仓时。以漕卒。聚柴煖房。

外方吏隶禄磨炼

编辑

书吏。月二斛。岁二十四斛。

如二斛。则为钱一百四十文,白米七斗,粟米六斗。下。皆推此。

皂隶。月一斛二斗。岁十四斛四斗。

官奴。同上。

小史。月六斗。岁七斛二斗。

凡外方吏,隶。皆受田五十亩。受禄如右。而分二番上下。凡下番者宫员。切勿以私使唤。唯宾客,祭享,军事常例外事务。则上下番。合数以供事。或有病故者。使同房。兼察其任。而非永为除遆。则不绝其禄。凡州县,营镇,学校,邮驿。皆同。或有官员私减。立番数而克割其米钱者。依赃律论。

各道,州,县,学,镇,驿吏,隶禄田定数。

监营。

书吏。三十人。

皂隶。奴幷。百四十人。

小史。二十八人。

合百九十八人。

岁米。二千九百三十七斛六斗。即今一千九百五十八石六斗。

田九十九顷。又加十九顷。○凡吏隶田。幷免柴草,冰丁,顷夫杂役。

右每十人。加定一顷。以容散吏。及独子孤穉鳏寡无子之户。下皆仿此。

兵营

书吏。二十八人。

皂隶。奴幷。百四十人。

小史。二十六人。

合百九十四人。

岁二千八百七十七斛三斗。即今一千九百一十八石三斗。

田九十七顷。又加十九顷。

统营。

书吏。三十人。

皂隶。奴幷。百五十人。

小史。三十四人。

合二百十四人。

岁三千四百二十四斛四斗。即今二千二百八十二石十四斗。

田一百七顷又加二十一顷。

水营。

书吏。二十八人。

皂隶。奴幷。百三十人。

小史。二十四人。

合百八十二人。

岁二千七百一十六斛八斗。即今一千八百一十一石三斗。

田九十一顷。又加十八顷。

大都护府。

书吏。三十二人。

皂隶。奴幷。百四十人。

小史。二十四人。

合百九十六人。

岁二千九百五十六斛八斗。即今一千九百七十一石三斗。

田九十八顷。又加十九顷。

府。

书吏。三十人。

皂隶。奴幷。百二十八人。

小史。二十人。

合百七十八人。

岁二千七百七斛六斗。即今一千八百五石一斗。

田八十九顷。又加十七顷。

郡。

书吏。二十八人。

皂隶。奴幷。百十六人。

小史。十六人。

合百六十人。

岁二千四百五十七斛六斗。即今一千六百三十八石六斗。

田八十顷。又加十六顷。

县。

书吏。二十六人。

皂隶。奴幷。百四人。

小史。十四人。

合百四十四人。

岁二千二百一十八斛四斗。即今一千四百七十八石十四斗。

田七十二顷。又加十四顷。

大都护府学。

书吏。二人。

皂隶。奴幷。五十八人。

小史。四十二人。

合百二人。

岁一千一百八十五斛六斗。即今七百九十石六斗。

田五十一顷。又加十顷。

府学。

书吏。二人。

皂隶。奴幷。五十人。

小史。三十四人。

合八十六人。

岁一千一十斛八斗。即今六百七十三石十三斗。

田四十三顷。又加八顷。

郡学。

书吏。二人。

皂隶。奴幷。四十二人。

小史。二十六人。

合七十人。

岁八百三十八斛。即今五百五十八石十斗。

田三十五顷。又加七顷。

县学。

书吏。二人。

皂隶。奴幷。三十六人。

小史。十八人。

合五十六人。

岁六百九十四斛四斗。即今四百六十二石十四斗。

田二十八顷。又加五顷。

佥使镇。

书吏。十人。

皂隶。奴幷。三十八人。

小史。四人。

合五十二人。

岁八百一十六斛。即今五百四十四石。

田二十六顷。又加五顷。

万户镇。

书吏。八人。

皂隶。奴幷。三十二人。

小史。四人。

合四十四人。

岁六百八十一斛六斗。即今四百五十四石六斗。

田二十二顷。又加四顷。

察访道。

书吏。六人。

皂隶。奴幷。二十八人。

小史。四人。

合三十八人。

岁五百七十六斛。即今三百八十四石。

田十九顷。又加三顷。

参下察访道。

书吏。四人。

皂隶。奴幷。二十六人。

小史。四人。

合三十四人。

岁五百一斛二斗。即今三百三十四石二斗。

田十七顷。又加三顷。

或曰。外方吏隶。定以三番。各受田一顷。只给立番日料。如人一日。书吏则三升。皂隶奴二升。小史一升半。则如何。曰。此其不可行者非一。凡役于官者。当使专其任。给其代耕之资。而使之作农而食。公私两有所妨。吏贵精择。优禄而使。禄薄而人冗。则奸吏之弊。不胜其烦且如此。则环邑十数里。皆为吏隶之田。而凡民。不得居于邑内。若营门所在邑。则将及数十里之外。此所以今州县邑内。无处不残。而城邑萧条。市货不通者也。理势如此。故定以二番。而受半田。给半禄。庶便于事。而可省此弊。然犹不如全给其禄。不受田。一如京例之为当。但今邑内。人民鲜小。田地皆为其所业。故参以即今之所宜耳。后之君子。亦宜有以更量而从善也。全禄不给田固当。但于其中。有可细思而处之者。州县实主土地人民。事务紧重。故官吏各有房色。而逐日待令。非如京诸司。各掌一事。而吏胥常多暇歇也。若令长番无休日。人所难堪。且不二番。则使客军事。等时无合起供务者。必有不及事之患。此与京各司。有不同者。若未免分番。则人数颇多。又当思量其费出。且病久医治及遭丧欲守制者。事势极难。非如京中诸司。并峙欲复入属。则易以觅阙也。必颁于定额禄数外量。如今军职禄例。别置一二空禄以处此类。然后公私。可免病败矣。○今所定京禄三十五斗及二十五斗。亦比古犹约。然视今农夫而定之耳。今平岁一顷所获。上农可皮谷百三四十斛。下农六七十斛。然彼非一夫之力。其妻与子。并勤终年而后。致之其百数十斛者。又不止妻与子。幷添数丁而后。能致也。此则但一人之所获。而无供税饲牛种资保布之费。若幷计其妻与子之所力则优于农夫矣。

或曰。官奴。虽当给料。至使糊口有嬴。而养其老幼。不已过乎。曰。古者官府有府史胥徒。各定其数。各有其禄。人各随其才力之所宜。而为其事食。其廪而已。今我国则吏胥举无其廪。而又有奴婢勒定其役。故人狃习俗见。奴婢之料。可以养其老穉。则恐其太过。殊不知今之奴任。乃古徒之职。不如是不足以保其户常其职也。或又曰。古者亦有奴隶役于官者。而今曰。今奴之任。乃古徒之职者。何也。曰。古者唯坐大罪者。没为奴。周礼五隶曰。罪隶有罪而后役之者也。曰。蛮闽夷貊隶讨不道。而俘其有罪者。役之者也。是皆有其罪。而惩之者也。是故前世有一免再免三免。为良之法。虽有终身为奴者。而亦无世传之规。方其役之也。则亦必给衣粮。至唐犹然。是盖有坐罪者。则减其死而贱苦之耳。此别系刑罚一事。非可入于官府常定胥,徒数内者也。今本国之法。则异于是。所谓奴婢者。不必身坐罪者。只是世传为奴。而官府以此。为常定使唤之人。既为常定使唤。则又不得不逐司定其恒数。岂非名奴。而实古徒之任乎。任既如此。则不可不给以古徒之禄也。奴婢以世之法。本非王政。而今难遽语更改。则不得已。仍今充于官府常用之数。然必禄之如此。然后公私得宜。不但奴人免冤呼之苦。官府能择人而使之。亦无逃亡推捉。侵责邻族。毒民病国之事也。若身自坐罪为奴者。似当减禄。然凡罪隶。都属一司。如者司隶主之之例。然后为可。若如今散属诸官司。则凡各处徒隶。皆有常额禄田。亦有定数。其有无属除会计增减之间。本官与户部。俱未免弊端矣。○官府不可役女。说见吏隶条。若令从役。则其给禄与田。当与男等言其力。则女人禄田。似当减男。而但天下女。无身役从男而已。独今官婢。既有身役。其苦与男无异。而又从而寻其所生。奴婢之法。本宜改革。如未能改。则不可使贵重。而反损其产也。况官府仆隶之田。皆画定其数。而奴多婢寡。奴寡婢多。不可以恒宜无论。奴婢一㮣。以五十畒为定。

凡吏隶田。皆永为画定。不增减。不移易。如驿田例。凡定田。以附郭良田。画地以定。使无公私交互相错之弊。○官属禄米。既有定数。而定田。又如此。则官属。虽或有不足处。自当充立。无凋残偏苦之弊。虽或过多。自当受民田。而移属他役。无私隐偏逸之事也。

一。凡吏隶。皆六十。免役还田。其有子孙者。递田而养于子孙。其无子孙。不愿除免者。听至七十除役。给口分田二十畒。身死无子者之妻。及废疾除役。无所依归者。亦给口分二十畒。身死独子幼弱者。全给其父田。以待长成。○凡受加田者。虽二十畒五十畒。皆勿出其保布之价。若或有馀丁耕此田。则亦勿出保布。依散吏隶例。以备吏隶之有病故。其备代之役。岁无过数日。不然。则出其保价给吏隶厅。以为厅中公费。其出保价。亦计畒依分数。

或曰。凡军士老残鳏寡。给口分田者。则其代受者。只得八十畒。而官属。则又别置加田。以处此等。何也。曰。军士。无定额。而官属则有定额。军士。有保夫。而官属则身各立役故也。曰。军民受口分者。犹助出保价。而此则不然。何也。曰。役于官者。事异凡民故也。

已上外方官员,乡官,将官,吏隶禄及凡公需。皆以本处经费。支给。凡外方经费。皆其留税。

或曰。外方官吏之俸。至繁田税。恐不能支当。其中将官厅。则以还上耗谷。取用似当。曰。若无冗官。则田税自无不足之患。还上。本不当有。且耗谷。所以备耗用于军需。其或可也。若以为轻用。则必有督捧剥民之弊。有甚于今矣。大㮣省冗官。除杂役。捧其所当捧之常税。而用于所当用之地而已。苟以田税出于民为难。则还上耗谷。独不出于民乎。若果如此。则民受其害。而贫民益困矣。

京外一岁支费

编辑

右凡京中一岁支费大㮣。酌量诸用计之。则约可四十七万八千馀斛。即今三十一万二千馀石。○一岁大殿,大妃殿,世子宫,御需及先王诸侯宫禄幷计。不过一万斛。各司诸物价通计。不过十万斛。顷年金相堉与佐郞李星征。取今诸各司。一应贡物数目。依京大同。湖西已行例。以价折定。则幷役价为九万二千馀石。以十斗斛。则为十三万八千斛。而其系御供御衣襨者。已入于上御需数内。计除九千馀斛。则为十二万九千斛矣。然即今各司诸物之数。太为繁多。在所当损。如是。则多不过十万斛。百官颁禄。以今拟定计之。合八万一千四十斛。一品至九品东西班共五百六十五人此外宗亲仪宾功臣及遆官受半禄者。及进士诸卫士诸学生徒。凡系有廪禄者。总不过四万馀斛。平时百官颁禄。八万馀石。以十斗斛。则为十二万斛矣。除虚司省冗官所减者。几三之二。又旧时遆儿。比正职四五倍。此则官制既正。自减十之八九矣。以故虽增禄俸。比旧四倍有剩。而通计都数。则亦不加于旧尔。各司公廨所需。多不过一千斛。吏胥仆隶禄。亦以今拟定计之。十二万九千九百八十斛。录事四十五人。书吏四百七十五人。皂隶奴。幷三千五人。小史九百八十五人。此外宗亲仪宾功臣从隶等及别差备诸色工匠之类。其禄可二万二千馀斛。京兵禄五万馀斛。以京兵二千人计。岁弊方物价。不过一万斛。诏使京中支待及京夫马诸费。幷入。虽疏数不一。以每岁除下计之。不过四千馀斛。此外又计一岁杂费。多不过三万馀斛。合为四十七万八千馀斛。

右都数中钱布黄豆。幷为计入。下外方仿此。

外方约量各道州县镇驿之数。而计其一岁经费。学则幷入于各州县。

监营。五千二百八十六斛。即今三千五百二十四石。

八。四万二千二百八十八斛。

兵营。四千七百五十八斛。即今三千一百七十二石。

八。三万八百六十四斛。

水营。统营幷四千三百四十四斛。即今二千八百九十六石。

六。二万六千六十四斛。

大府,都护府。六千五百七十一斛。即今四千三百八十石十斗。

三十三。二十一万六千八百四十三斛。

府。五千七百一十六斛。即今三千八百一十石十斗。

二十二。十二万五千七百五十二斛。

郡。四千八百四十四斛。即今三千二百二十九石五斗。

六十。二十九万六百四十斛。

县。四千二十四斛。即今二千六百八十二石十斗。

三十。十二万七百二十斛。

右军官,乡所将官,旗牌官,军器监官,典礼官,吏隶及教官,学内外舍生,学吏隶廪禄。幷入其中。唯各乡正禄。别开于下。○将官厅所下及将官之禄。太约一千兵。邑则可入一百三十馀斛。故县则以一百五十斛。郡则三百斛。府则四百五十斛。都护府大府。则六百斛。据此计之。

佥使。一千一百一十一斛。即今七百四十石十斗。

二十。二万二千二百二十斛。

万户镇。八百八十八斛。即今五百九十二石。

四十五。三万九千九百六十斛。

察访道。七百一十三斛。即今四百七十五石五斗。

二十。一万四千二百六十斛。

参下察访道。六百二十二斛。即今四百一十四石十斗。

二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斛。

右镇军官,旗牌官,镇驿吏隶。幷入其中。

仓。九十四斛。即今六十二石十斗。

十二。一千一百二十八斛。

仓吏隶。则以其漕卒。无常禄。只于立役时。有料不可定数。当入于下各项杂费中。

乡正禄。每员十斛。即今六石十斗。

七千。七万斛。

合一百二万三百馀斛。即今六十八万二百馀石

右诸营州县镇将察访等。今姑拟此以计。省倂厘正之后。或有剩缩。然大约不相远。

此常数外。又计八方杂项支费。多不过三十八万馀斛也。大约各邑镐军米。如军兵都数。六十二万。则每人米五升。为式。支计一岁两次所用。为六万二千斛。于其中。有水军及上番者。当不及此数。而仍以六万二千斛计之。各邑使客支供及监兵使巡行支供米。当不过二万三千馀斛。各项人夫马别价。不过二万五千馀斛。各社稷释奠诸祀祭物币帛所需。不过万馀斛。各样军器旗帜修造。不过五万馀斛。各驿供客需所下。不过六千馀斛。各摆拨马军料及边营巨镇。比他加定。诸色人等廪料。不过二万馀斛。战漕船改造价。以每岁除出计之。不过万馀斛。各监营进上。每岁一进。则其措备价及别马价。幷计不过五千馀斛。诏使及赴京使。一路支供夫马诸费幷入。虽踈数不一。以每岁除下计之。不过二万五千斛。西北边添给军饷。不过四万斛。合为二十七万六千馀斛。此外各项杂费。多不过十万馀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