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 (民国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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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 (民国86年) 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
民国94年12月8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
2005年12月8日
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40063327号令
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 (民国100年)

  1.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内政部(78)台内社字第 709666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36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内政部(81)台内社字第 185396 号令修正发布第 1、3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内政部(86)台内社字第 8687479 号令修正发布第 6~9、12、13、16~18、20、22、23、26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40063327号令修正发布第 6~12、16、20、23、29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1000182201号令修正发布第 4、18 条条文及第 6 条条文之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一条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条

 社會團體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他行政命令與本辦法
 無牴觸者,仍得適用之。

第三条

 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第四条

 社會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社會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二章 会计报告及会计科目 编辑

第六条

 會計報告規定如下: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收支表。
 各團體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第七条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
 前項各類會計科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件二。

第三章 会计簿籍 编辑

第八条

 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乙種,其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
 另置財產登記簿。
 第一項會計簿籍之格式如附件三。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编辑

第九条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十条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收支預算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其餘由各該團體依事實需要自行設
 計。

第十一条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

第五章 预算决算之编审 编辑

第十二条

 社會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
 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第十三条

 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
 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
 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编辑

第十四条

 本辦法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第十五条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

第十六条

    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
    處理。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
    提報大會追認。

第七章 财务及会计处理 编辑

第十七条

 社會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条

 社會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
 人。社會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条

 社會團體會員繳納之各項,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二十条

 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但社會團體決算發生
    虧損時,得不提列。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第二十一条

 社會團體之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社會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第二十三条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
    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
    以劃線記名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四条

 社會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
 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第二十五条

 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統收統
 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第二十六条

 社會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事出席理事會議
 、監事出席監事會議及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列席人員執行職務,得由
 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

第二十七条

 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

第二十八条

 社會團體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第二十九条

 社會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目錄、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
 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章 财务人员 编辑

第三十条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三十一条

 社會團體財務人員到職時應辦理保證手續,其程序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訂定。

第三十二条

 社會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

第九章 财务查核 编辑

第三十三条

 社會團體之財務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由監事會為之,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抽
 查之。

第三十四条

 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舉
 行臨時監事會議執行臨時查核。

第十章 附则 编辑

第三十五条

 社會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要件,依財政部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条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会计报告格式及说明

(一)收支决算表

团体名称

收 支 决 算 表

中华民国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  页

科目


决算数


预算数


决算与预算比较数


说明




科目


增加


减少

1





收入































2





支出































3





本期馀绌













团体负责人:    秘书长或总干事:    会计:    制表:

说明:1.决算表之科目根据本办法所订收入类与支出类之会计科目依序编列。

2.决算表之说明栏须将决算数与预算之差异详加说明。

3.本表须经制表、会计、秘书长或总干事及团体负责人盖章。


 

(二)现金出纳表

团体名称

现 金 出 纳 表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   页

收入


支出

科目名称


金额


科目名称


金额

上期结存





本期支出




本期收入





本期结存




合计





合计




团体负责人:   秘书长或总干事:   会计:   出纳:   制表:


说明:1.本表为一团体在会计年度内现金(包括银行存款)收支之表报。

2.本表须经制表、出纳、会计及机构负责人盖章。


 

(三)资产负债表

团体名称

资 产 负 债 表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第  页

资产


负债、基金暨馀绌

科目名称


金额


科目名称


金额


















合计





合计




团体负责人:    秘书长或总干事:    会计:    制表:

说明:1.本表资产、负债、基金暨馀绌之科目根据本要点所订之资产、负债、基金暨馀绌类科目编列。

2.本表须经制表、会计、秘书长或总干事及团体负责人盖章。


 

(四)财产目录

团体名称

财 产 目 录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财产编号


会计科目


财产名称


购置日期年月日


单位


数量


原值


折旧


净值


存放地点


说明

本年数


累计数




































合计
















团体负责人:  会计:  秘书长或总干事:  保管:  制表:

说明:1.本目录根据财产登记簿,依“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所订固定资产之科目编造。

2.本目录须经制表、保管、会计、秘书长或总干事及团体负责人盖章。


 

(五)基金收支表

团体名称

基 金 收 支 表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  页

收入


支出

科目名称


金额


科目名称


金额

准备基金

 历年累存

 本年度利息收入

 本年度提拨


 

×××

××

××


准备基金

 支付退职金

 支付退休金



 

×××

××

××

存入××银行专户

结馀


××

团体负责人:  秘书长或总干事:  会计:  出纳:  制表:


说明:1.动支基金应注明理事会通过之届次与主管机关核备之文号。

2.各基金收支结存应与收支决算表及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金额一致。

3.本表须经制表、出纳、会计、秘书长或总干事及团体负责人盖章。


 

附件二:会计科目及说明

壹、资产类会计科目及说明如下: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及在正常程序中即可变现现金或可减少现金支出而具流动性质之资产。

(一)库存现金:库存收付之现金。

(二)银行存款:存入行库信托公司之款项。

(三)有价证券:购入之政府债券、定期存单等。

(四)应收票据:应收尚未到期之票据。

(五)应收款项:应收未收之一切款项。

(六)短期垫款:短期垫付之款项。

(七)预付款项:预为支付之一切款项。

二、银行存款-基金:依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存入行库或信托公司之基金专户存款。

三、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器械、仪器、车辆等为供会务及业务使用而具有固定性之资产。

(一)土地:办公会所及附属作业组织等之用地。

(二)房屋及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及增添建筑等。

(二)-甲、累计折旧-房屋及建筑:历年提列之房屋及建筑折旧累计数、为“房屋及建筑”科目之抵销科目。

(三)事务器械设备:供业务用之事务器械设备。

(三)-甲、累计折旧-事务器械设备:历年提列之事务器械设备折旧累计数,为“事务器械设备”科目之抵销科目。

(四)仪器设备:供业务用之仪器设备。

(四)-甲、累计折旧-仪器设备:历年提列之仪器设备折旧累计数,为“仪器设备”科目之抵销科目。

(五)交通运输设备:供业务用之交通工具。

(五)-甲、累计折旧-交通运输设备:历年提列之交通运输设备折旧累计数,为“交通运输设备”之抵销科目。

(六)杂项设备:不属于上列之各项设备。

(六)-甲、累计折旧-杂项设备:历年提列之杂项设备折旧累计数,为“杂项设备”科目之抵销科目。

四、其他资产:不属于上列各项资产之其他资产。

(一)存出保证金:存出供作各种保证用之款项。

(二)杂项资产:不属于上列各项资产之杂项资产。

贰、负债类会计科目及说明如下:

一、流动负债:指一年内,以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偿付之债务。

(一)短期借款: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之借款。

(二)应付票据:一年以内到期之应付票据。

(三)应付款项:应付未付之一切款项。

(四)代收款项:代收之一切款项。

(五)预收款项:预收之一切款项。

二、长期负债:具有固定性质之负债。

(一)长期借款: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三、其他负债:不属于上列各项负债之其他负债。

(一)存入保证金:存入供作各种保证用之款项。

(二)杂项负债:不属于上列各项负债之杂项负债。

参、基金暨馀绌科目及说明如下:

一、基金:依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列之准备基金及其孳息。

二、馀绌:收支决算所发生结馀或短绌之款项。

(一)累计馀绌:历年经费收支决算之馀绌。

(二)本期馀绌:本年度经费收支决算之馀绌。

肆、收入类会计科目及说明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依章程规定一次缴纳之会费。

二、常年会费:会员依章程规定缴纳之常年会费。

三、事业费:其总额及每份金额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请主管机关转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征收之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由会员自由捐助之款项。

五、补助收入:政府或其他团体补助之收入,其细目分为:

(一)政府补助收入:经政府核准补助之经费。

(二)其他补助收入:接受其他有关补助。

六、委托收益:接受有关机关团体委托举办业务之各项收入。

七、会员服务收入:提供会员服务之收入。

八、专案计画收入:举办专案计画之收入。

九、其他收入:不属于上列之各项收入。

伍、支出类会计科目及说明如下:

一、人事费:工作人员之薪给及其他补助费奖金等,其细目举例如下:

(一)员工薪给。

(二)兼职人员车马费。

(三)保险补助费。

(四)年终成绩考核奖金。

(五)不休假奖金。

(六)加班值班费。

(七)其他人事费。

二、办公费:处理会务所需之各项费用,其细目举例如下:

(一)文具、书报、杂志费。

(二)印刷费。

(三)水电燃料费。

(四)旅运费。

(五)邮电费。

(六)大楼管理费。

(七)租赋费。

(八)修缮维护费。

(九)财产保险费。

(十)公共关系费。

(十一)人事查核费。

(十二)其他办公费。

三、业务费:办理业务所需之各项费用,其细目举例如下:

(一)会议费。

(二)联谊活动费。

(三)业务推展费。

(四)展览费。

(五)考察观摩费。

(六)会刊(讯)编印费。

(七)调查统计费。

(八)接受委托业务费。

(九)内部作业组织业务费。

(十)研究发展费。

(十一)社会服务费。

(十二)其他业务费。

四、购置费:购置耐用年限不及两年物品所需之各项支出。

五、折旧:本期分摊之各项固定资产成本。

六、缴纳上级团体会费:依规定加入上级团体为会员所需缴纳之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七、缴纳其他团体会费:依实际需要加入国内团体或国际团体所需缴纳之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八、捐助费:报经主管机关核备之捐助支出。

九、专案计画支出。

十、杂项支出:不属于上项之各项支出。

十一、预备金:预算外需要支出之预备金。

十二、提拨基金:依规定提拨之准备基金。






附件三 会计簿籍之格式及说明

(一)日记簿

团体名称

日  记  簿


传票


会计科目


摘要


分页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种类


号数












































































































































































































说明:此簿根据传票按日登记之。


 

(二)总分类帐

团体名称

会计科目           总 分 类 帐          第  页


摘要


日页


金 额



借方


贷方


借或贷


馀额

























































本月合计


















本月累计















说明:1.此帐以科目为主,每一科目设立一户,依日记簿过入此帐。

2.开帐时须将所属年度及科目一一填明。

3.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先于末一笔帐之下一行“摘要”栏内书“本月合计”四字,将借贷两方总数书于各该方同行内,再将本月之“本月合计”与上月之“本月累计”相加书于本月之“本月累计”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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