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屠牛敕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09

访闻京城坊市军营,有故犯条流,杀牛卖肉者,仰府县军巡严加纠察,如得所犯人,准条科断。如自死牛,即令货卖,其肉斤不得过五钱。乡村死牛,但报本村节级,然后准例纳皮。晓示天下州府,准此处分。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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